1、五年制教育学院经开校区学生管理办法为了在经开校区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和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公寓(宿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经开校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每位学生应当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文明学习,文明生活,做文明的大学生。第二条 每位学生要自觉维护经开校区的安全和稳定,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有损于经开校区稳定的各种非法活动,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汇报。第三条 学生在思
2、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如有好的意见、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以便学校更好地为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第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1、所有学生离开学校必须书面请假,签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外出审批表,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按时返校,返校后凭请假条及时到请假处销假。2、任何学生干部无权批准学生请假申请。3、学生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审批、签字才能生效,并要求请假学生必须在 21:00 时前返回学校;请假 13 天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生效;请假超过 3 天,由学校主管领导签署,另交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请假离校时要做出对本人在校外一切行为自负其责的承诺。4、未
3、经请假擅自外出者,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在校外的一切行为及后果由本人负责。5、关于请销假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按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及学生安全一日一报制度执行。第五条 为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周一到周五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第六条 学生晚上 19 点之后不得出校门。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进出校门出示证件制度。学生进出校门一律凭请假条和有效证件(学生证或一卡通);带他人进校门要接受门卫的询问并登记,带贵重物品出校门要自觉出示相关手续并登记。第八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假期离校和周末签到制度。每周日晚上 19 点学生必须参加周末签到,无故不参加
4、者按旷课处理。第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早操和晚自习制度。早上 7 点 50 到 8 点 15 是学院早操时间(周一到周五),19 点到 20 点 20 分是学院晚自习时间(周日到周四),早操和晚自习按正常课时计算。学生必须坚持按时早操和晚自习,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1、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认真听讲,不得使用移动电话,课后认真完成作业;正课时间不得开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2、自觉维护教学秩序,校园秩序;3、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考试舞弊。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
5、序,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共卫生。1、爱护公共财物,爱护花草树木;2、男女交往,应文明大方,举止得体;3、未经批准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社团组织;4、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在集体活动中不鼓倒掌,不吹口哨,不起哄;5、在食堂就餐时要自觉遵守食堂的相关规定,做到文明就餐;6、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将废弃物品投入垃圾箱内,严禁随地吐痰;7、通知、广告、海报、标语等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张贴;8、禁止翻越学校围墙、窗户、阳台、栏杆等,已经发现,立即开除学籍;9、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踏;10、禁止在公共场所露宿,严禁在教室和实验室过夜;11、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公共场所;12、严禁打麻将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
6、博活动;13、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14、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建设工地;15、严禁擅自使用未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每日生活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每日熄灯前务必回到宿舍,各学生班指定学生骨干作为值班班长,值班班长配合宿管等每天负责检查本班学生宿舍的卫生、就寝等有关情况,并按时向值班老师汇报。第十三条 每个学生宿舍每日务必安排一名学生值日,值日学生必须认真履行值日职责,每周末全体宿舍成员务必进行集体大扫除,保证室内干净整洁。第十四条 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学生应自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共同营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宿舍环境,争创文明
7、宿舍。1、按时起床,按时熄灯就寝,严禁夜不归宿,更不得在外租房住宿;2、午休和晚上熄灯以后,严禁从事任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3、禁止私自拆装、破坏宿舍设备;4、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留宿他人;5、禁止在异性宿舍长时间逗留,严禁留宿异性;6、严禁在宿舍燃点蜡烛、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和违章用电; 7、严禁在宿舍饲养宠物; 8、严禁在宿舍楼内打篮球、踢足球等。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依据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六条 涉及本规定没有的条款按学校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五年制教育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五年制教育学院20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