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服务安徽五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2018 年版)目 录一、服务创新发展篇二、服务协调发展篇三、服务绿色发展篇四、服务开放发展篇五、服务共享发展篇- 1 -一、服务创新发展篇【增值税】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2.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 33.在营业税改征
2、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 号)4.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 2 -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 号)5.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 号)6.对纳
3、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 5%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 号)7.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 号)【企业所得税】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 3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4、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8 年 1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且经营
5、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 12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6、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 -政策依据:(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第一、二条;(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2.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7、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3.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8、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43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第四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9、年第43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6 -201227 号)第四条;(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 2017 年(含2017 年)
10、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
11、,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 号)- 7 -8.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12、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3)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 ;(4)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9.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13、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59 号) ;(2) 财政部 税务- 8 -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 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2018 年 4 月 25
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5 号)第四条;(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1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9 -在
15、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2018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8 号)12.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含) 。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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