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指导手册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2013 年 6 月 30 日1目 录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2二、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3三、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 4四、附录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3 号 2012 年 12 月 28 日 19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 2013 年 6 月 20 日 222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二、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江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江西省人力
3、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程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申请、受理、3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告(或不予许可和告知)的程序进行。行政许可职责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委托给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给每个设区市一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设区市编号)”。管辖分工:1、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后的申请材料移送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负责对全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批准;(
4、2)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子公司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审查批准工作。三、申 请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操作规程(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
5、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三)行政许可操作流程1、申请:申请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材料的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标准:(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 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
6、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 先核准) ”;在申请的行政许 可事项已划“” ;“企业名称” 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组织 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 和“ 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 的单位为万元;“经营 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 ;“注册地区”应按“XX5省 XX 市 XX 县”填写;“ 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 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 县(区)XX 街道 XX 号”填写;“ 法定代表人姓名” 应填写 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 应 与
7、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 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及身份 证上“姓名”完全一致; “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 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 联 系电话 ”、“联系传真”和“ 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 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 新开 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8、填表人姓名 ”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 ”可等受理机构核 验完申 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当年度的工商年检办理情况;对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 提交“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3)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若核验后原件需退回申请单位,则提交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已取得6营业执照且开业一年以上的申请单
9、位,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后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的申请人,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的办分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 赁协议” 的原件及加盖了申 请单位印章的 “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一年以上;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和房产证明。(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 10 台(套)的,只需提供 10 台(套)的清单。 “办公 设施设备 清单” 应加盖申请单 位的印章。(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 应是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是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处“身份证明” 包括两个材料,一是
11、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应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新开办单位7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 为劳务 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
12、规定,并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有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即“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13、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与支付方式、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方面的约定。82、受理受理机构:(1)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受理机构按照管辖分工进行受理。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到有受理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材料。接收材料: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场对申请材料中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
14、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工商注册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逐一进行比对检查,核验无误后将以上材料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接收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对申请材料中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办公设施设备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清单、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和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逐一进行清点接收。核验材料:收下申请材料后,应当场按照“申请材料的标准” 对 申请 材料进行核 验,其中应重点核 验:“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中所填的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内容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营业执照
15、的注册资本与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是否一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 请书” 上所填的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 申请 材料经当场核验后不需要补 正补齐材料的,应提示申请人将“ 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申请书” 中的 “填表日期”填写为9核验材料之日。补正材料:对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及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 申请 材料的标 准” 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同时提示申请人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中的 “
16、填表日期” 填写为受理机构出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日。决定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的标准” 和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同时将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于填发当日传真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审核人。决定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交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由申请人签收回执。同时将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于填发当日传真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审核人。3、初审初审责任人:(1)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处)的初审人,分管劳动关系工作的局领导是初审负责人;(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的审核人员。核查和时限:对申请材料产生疑问,需要对申请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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