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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房屋用途住宅(城镇非独立住宅 城镇独立住宅 农村住宅)商业及其他非住宅产权所有人是否属于公告拆迁征收范围内是 否是否实行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是 否实际经营场所 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1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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