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政策汇编(金融保险行业)(2011 年 2 月 16 日2011 年 2 月 28 日)1目 录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营业税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 财税20115 号出口退税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2 号车船税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 2011 年第 43 号税收征管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16 国家税务总
2、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7 号税收协定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0 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1 号综合税收政策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 号税收政策解读车船税46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3、税法有关问题的解读2中央税收政策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 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 号)同时废 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3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 号)和 财政部、国家
5、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 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四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注 :以 上 详 细 附 件 请 查 询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网 站 ()或 者上 海 税 务 网 站 。()4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 号) 下发执 行以来,有地
6、区和企 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 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 号文件执行。 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
7、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7 月 1 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5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 2011 年第 4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
8、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 捕 捞、养殖渔船;(二) 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 )警用 车 船;(四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第四条 对节约
9、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7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
10、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 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 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
11、条例。第十三条 本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8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按 发动 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 升(含)以下的每辆 60 元至 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按 发动 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 升以上至 1.6升(含)的每辆 300 元至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按 发动 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 升以上至 2.0升(含)的每辆 360 元至 660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按 发动 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
12、0 升以上至 2.5升(含)的每辆 660 元至 1200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按 发动 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5 升以上至 3.0升(含)的每辆 1200 元至2400 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按 发动 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3.0 升以上至 4.0升(含)的每辆 2400 元至3600 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乘用车按 发动 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 升以上的每辆 3600 元至5400 元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商用车客车 每辆 480 元至 1440元核定载客人数 9人以上,包括电车商用车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元至 120元包括半挂牵引
13、车、三轮汽车和低速9载货汽车等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算(空)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元至 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16 元至 120元 不包括拖拉机摩托车 每辆 36 元至 180元 (空)船舶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3 元至 6 元拖船、非机 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 50%计算船舶游艇 艇身长度每米 600 元至 2000元 (空)税收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 2011 年 1 月 27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 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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