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 号)、 广东 省民政 厅遗体火化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粤民福 200550 号)的精神, 结合我市的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计、财政、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台湾事务等单位,是贯彻执行本办法的职能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并经公告的以下两种人员的尸体:(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人员的尸体;(二)姓名、身份清楚人员,但其家(亲)属、单位在防腐期和公告期届满后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第四条 人
2、员死亡后,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正常死亡人员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对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家(亲)属、单位拒不办理尸体收殓手续的,由医疗机构通知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医疗机构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检验,经公安部门判断为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非正常死亡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并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第五条 死亡证应按规定填写。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
3、其家(亲)属或单位拒绝现场认领以及拒不办理尸体收殓手续的,或属非正常死亡的等情况,应予说明。第六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接收尸体。尸体防腐期为三十日,从殡仪馆接收尸体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尸体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向殡仪馆出具延长防腐期的通知书,并注明防腐期限。第八条 正常死亡人员尸体防腐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办理有关公告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尸体,经公安机关鉴定有涉案嫌疑的,由公安机关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交殡仪馆办理有关公告手续;经公安机关鉴定没有涉案嫌疑的,由公安机关在发现尸体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鉴定意见通知书交殡仪馆办理有关公告手续。第九条 殡仪馆定期将防腐期届
4、满的无人认领尸体情况,分批书面报送主管民政部门审查。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由殡仪馆在报纸、殡仪馆网站、殡仪馆公告栏进行公告;主管民政部门在民政部门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九十日。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人认领尸体的,殡仪馆可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第十条 公告期间,对有可能查清姓名、身份或单位的尸体,公安机关应再予以排查核实。如有家(亲)属或单位认领的,凭死亡人员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公告地的公安机关、殡仪馆办理尸体辨认和殡殓手续,并结清殡殓项目费用。对尸体认领后,其家(亲)属拒绝办理殡殓手续的,公告期届满后作无人认领尸体处理。第十一条 有如下情形之一,无需公告,殡仪馆可对尸体进行火化处理:(一
5、)家(亲)属书面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经医疗机构确认为患甲类传染病及应该执行甲类传染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三)尸体已出现膨胀、腐臭、舌肿眼突等无法继续防腐情形的;(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其它情形。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前,殡仪馆要进行拍照和录像,健全资料备查。尸体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存九十日,骨灰保存期间如有家(亲)属或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存期届满仍无人认领的,进行树葬或深埋处理。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民族政策。对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
6、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如发现无人认领尸体属上述民族的,要及时上报主管民政部门商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第十四条 属外国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华侨身份的无人认领尸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无人认领尸体处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本行政区域内的无人认领尸体,其殡殓费及公告费由民政部门核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无人认领尸体,如属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的,可依据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本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相关丧葬费用。第十六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职能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应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月 日起施行。在执行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