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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doc

1、附件广州市海珠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为中高层次人才提供过渡性住房支持,推动创新创业人才集聚海珠发展,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海珠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和区住房保障部门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的住房支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珠区内人才公寓的筹集、分配等管理及相关活动。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实施,包括投资补助、租金补贴两种方式。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筹集和分配管理坚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服务产业、服务发展,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

2、。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区人才公寓的政策 指 导 、监督 管 理 ,负 责 人 才 公 寓 的 筹 集 管 理 ,组 织 、引 导 相 关 单 位 、机 构开 展 人 才 公 寓 管 理 工 作 。- 2 -区人才认定部门负责本部门认定人才的租金补贴申请受理和发放。区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财政、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更新、国土规划、招商、公安、消防、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六条 人才公寓可以通过购买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鼓励用人单位、专业运营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人才公寓筹集

3、。第七条 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鼓励设置多种户型,鼓励建筑面积以 4090 平方米为主的户型。第八条 人才公寓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区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 对 完 善 的 区 域 。第三章 分配管理第九条 本办法租金补贴适用于以下人才:(一)符合海珠区扶持人才创新创业办法(海委发2017 5号)中所列条件的人才;(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3 -(二)区招商部门认定的重点发展领域关键人才;(三)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企业管理人才;(四)区发改部门认定的金融人才;(五)区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对海

4、珠区创新引领、高端发展方向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人才。补贴范围可以结合产业政策导向,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动态调整。各类人才认定标准、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细则或申报指南。第十条 申请租金补贴的条件如下:一一一 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申请;一一一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一一一 申请人在领取补贴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本市各级人才住房保障或租金补贴。第十一条 政府存量房源租金标准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租金标准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与承租单位、个人自行议定。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经租赁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所载建筑

5、面积,按每月 5元/平方米向社会力量投资市场房源的人才公寓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发放投资补助。投资补助的申报指南(含申请流程、发放及停止发放条件等)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4 -第十二条 政府存量房源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1 年。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与人才 公 寓 所 有 权 人 或 管 理 机 构 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及租赁期内的其他费用由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

6、、违约责任以及三方权利义务等。第十五条 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中高层次人才,应当在办结入住手续之日起 1 个月内腾退原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退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一一一 人才资格被认定部门撤销的;一一一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用人单位提出终止意见的;一一一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取得自有产权住房的;一一一 擅自改建、扩建住房的;一一一 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的;一一一 利用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5 -一一一 累计 3 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相关费用的;一

7、一一 其他需要停止的情形。第十七条 集中成片的人才公寓小区应加强社区服务管理。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人才公寓小区的党组织、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共建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才公寓小区。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广州市承租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享受租购同权相关权益。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同时符合海珠区其他政策中住房保障或租金补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第二十条 申请人以隐瞒、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方式提出申请,或者以伪造、虚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记录其失信行为,不受理海珠区政策规定的各类补贴;已完成补贴支付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应发放的货币补贴,在本办法试行期满后继续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半年。本办法与上级出台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 6 -实施情况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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