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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暂行规定.doc

1、1武汉理工大学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1314 号)为贯彻落实省房改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 (鄂房改办200919 号) 、 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的通知 (鄂房改办201124 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管理,推进我校公有住房有效周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学校对公有住房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公有住房只用于出租给学校教职工临时周转居住,不允许出售。第二条 根据国家、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公有住房包括学校享有房屋产权的现有公有住房、学校新建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由学校回购房改中已售的住房。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按照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公有住房租赁申请的审批,研究决定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意见等工作。第二章 公有住房的租赁第五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对象为学校教职工。(一)1999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参加工作,本人及配偶在武汉市内均无住房的在岗事业编制和人事代理制教职工。(二)1998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参加工作,本人及配偶在武汉市内均无其它住房,现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以及上述情形中已去世教职工的配偶。第六条 公有住房的租赁期限(一)对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期最2长不超过 5 年。租赁期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计算。(二)对第五条第二款

3、规定的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期暂不明确具体租赁期限。第七条 教职工租赁公有住房须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复核,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报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第八条 公有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教职工租赁公有住房须按住房使用面积 50 元/缴纳租赁保证金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第九条 公有住房的租金(一)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湖北省房改办文件规定的各种结构公有住房最低市场租金标准执行。如湖北省房改办出台新的租金标准,租赁期满后按新的标准执行。(二)在租赁期内,教职工按学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赁期满须继续租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住房制度改革

4、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续租的,租金标准在正常租金标准基础上逐年递增 10%,即第 6 年租金标准=正常租金标准1.1,第 7 年租金标准=第 6 年租金标准1.1,依次类推。第十条 学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公有住房租金,其经费使用按省房改办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公有住房的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与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租赁协议须每年核签一次。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所在单位对本单位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3承担协助管理责任。当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不能履行租赁义务和责任时,由其所在单位督促其履行租赁协议。第十三条 学校提供公共设施完好的公有住房供承租公有住房的

5、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的公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由学校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使用不当造成公有住房的公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损坏的,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赔偿。第十四条 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一般不得对公有住房进行装修。如确需装修的,须事先向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设施功能等。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退租公有住房时不得向学校和新入住教职工主张装修费用或补偿。第十五条 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退租公有住房时应保持住房整洁及公共设施完好。学校在验收合格、收回公有住房后退还租赁保证金。公有住房及共用

6、设施有损坏的,学校可根据损坏价值从公有住房租赁保证金中扣除,租赁保证金不足时由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一次性补齐。第十六条 教职工租赁的公有住房只限本人家庭居住,不得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无条件腾退公有住房。(一)已购买住房的;(二)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三)未签或拒签租赁协议的;4(四)调离学校、辞职、自动离职的;(五)学校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六)出国(境)逾期超过一年以上未归的;(七)转租、转借、欠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八)利用承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的;(九)其他由学校认定应腾退公有住房的。第十七条 对于应腾退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应在接到腾退通

7、知后的 15 日内腾退公有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学校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 2 倍计收房租;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教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汇缴和发放。逾期腾退公有住房的,学校从次月恢复正常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汇缴和发放,停发期间的住房货币化补贴不再予以补发。第十八条 对于违规强占的公有住房,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第四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学校引进人才租赁公有住房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原武汉理工大学未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校办字200133 号) 、 关于武汉理工大学未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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