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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docx

1、1附件 3: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在辽宁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会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适用本标准。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需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三年内有效)或者通过省当年评审使

2、用标准方可参加评审,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建高级会计师任职条件评审委员2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对申报人员的高级会计师资格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五条 基本条件申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2.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没有因工作或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3.爱岗敬业,近 5 年在单位每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专学历,具

3、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满5 年,从事会计工作 10 年以上;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会计师资格满 5 年,从事会计工作 9 年以上;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具有会计师资格满35 年,从事会计工作 7 年以上; 4.取得硕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 5 年,从事会计工作6 年以上;5.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 2 年,从事会计工作2 年以上。会计工作年限是指申报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第七条 转评条件现从事会计工作,已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需

4、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具备以上学历资历条件。其中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与原有中级资格年限连续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有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第八条 破格条件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允许学历或资历单项破格参加考评: 1.担任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5 年以上; 4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省级以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和能力。申报人员应熟悉会计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研究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独立撰写完成会计应用性论

5、文 1 篇以上。论文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围绕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针对某些实务问题而撰写的会计或财务方面的应用性论文,字数在 3000 字以上。2.独立撰写完成财务分析(或调研)报告 1 篇以上。报告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际(或具体的调研内容)以及本人的工作岗位,有效解决本单位(或调研对象)的实际问题,要求观点鲜明、数据详实、论据充分、逻辑清晰、分析透彻、对策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字数在 3000 字以上。3.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撰写管理建议书(咨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 1 篇以上,字数在 3000字以上。第十条 工作业绩1.单位(不包括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

6、申报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的工作业5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参与制定或完善单位会计工作规范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化建设,并得到实施;(2)主持、参与编制单位预决算报表等,撰写完成高质量的预决算分析报告 2 个年度以上;(3)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在增加收入、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书面建议并获得采纳实施;(4)主持、参与完成企业(或系统)技改、产品结构调整、投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实施;(5)主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上市及清产核资等重大实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2.

7、会计中介机构申报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外勤主管,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办 2 个以上上市公司或非上市金融保险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2)承办 3 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组建集团公6司等专项财务审计项目;(3)承办 5 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项目;(4)承办 5 个以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包括检查、核查、审阅等)项目; (5)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会计顾问 2 年以上,为企业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内控、经济管理咨询服务;(6)在质量控制或技术支持等部门从事项目独立复核、风险评估、技术支持等工作满 5 年。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论文、财

8、务分析(或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咨询报告)、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工作业绩等应是在获得会计师资格后取得的。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1.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负责。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72.民主评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核,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全面考察申报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并将申报人员学历、资历、主要业绩成果等情况,在本

9、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 3 个工作日。3.单位推荐与承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审核人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手写单位承诺: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按管理权限推荐至市级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4.材料初审。 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须认真核实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和单位推荐程序的完整性,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报送到省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会办事机构不受理个人报送评审材料。第十三条 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年度评审例会评审。年度评审例会通过量化评审和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评审通过的人员,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

10、为 58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人员名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或备案后在网上公布,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相关专业,是指与会计或财务专业直接相关的统计、经济和管理等专业,包括统计、审计、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资产评估等。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标准划分。以上或以下,包含本级或本数。第十五条 本办法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到评审当年的 12月 31 日。第十六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通过评审并取得证书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书,在 2 年内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同时记入会计人员失信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1.伪造、变造证件或资历证明; 2.论文、财务报告、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咨询报告)、9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等造假;3.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4.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5.存在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6.存在其他严重违反考评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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