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警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本院(以下简称学院)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各项合法权益,支持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培育学生法治观念,增进校园和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重庆警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院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方便学生申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保障学院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
2、于学院关系学生个人利益的处理、处分,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请求。第五条 学生在申诉时应当严肃、认真、诚实地提出申诉意见,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 申诉受理组织第六条 学院成立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由分管学工、教务、安保、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学系负责人组成。学院办公室为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一)受理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处分申诉;(二)复查学院的处理、处分意见;(三)告知学院相关部门及申诉人
3、复查结论;(四)对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意见的,提交学院重新进行研究决定。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学生申诉案件时,应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委员审议。申诉处理决定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与处理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所作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属大队、区队,联系电话等;(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意见;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四)3 人以上共
4、同申诉同一事件的,应选出 1 至 2 名以下代表人进行申诉,并授予代表人委托书。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
5、书面申诉。第十三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书的,需办理撤诉手续。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视为放弃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第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