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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1、山 东 省 科 技 计 划 和 专 项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贯 彻 实 施 山 东 省 中 长 期 科 学 和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纲 要(2006-2020 年 ), 进 一 步 加 强 山 东 省 科 技 计 划 和 专 项 经 费 的 监督 ,建 立 和 完 善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保障 我 省 科 技 事 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根 据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转 发省 财 政 厅 科 技 厅 关 于 改 进 和 加 强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2、 管 理 的 意 见的 通 知 (鲁 政 办 发 200744 号 )和 国 家 科 技 部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科技 计 划 和 专 项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国 科 发 财 字(2007) 393号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科 技 计 划 和 专 项 经 费 是 指 省 科 技 厅 归 口管 理 的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和 科 技 专 项 经 费 (以 下 简 称 科 技 经 费 )。第 三 条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是 指 省 科 技 厅 为 保 证 涉 及 省 级 财 政 科

3、技 经 费 管 理 规 范 性 文 件 全 面 、正 确 、有 效 地 实 施 ,对 科 技 经 费 使 用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的 监 督 检 查 。目 的 是 规 范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和 使 用 行为 ,更 好 地 为 科 技 计 划 和 专 项 的 顺 利 实 施 服 务 。第 四 条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的 主 要 对 象 是 承 担 省 科 技 厅 管 理 的 各 类 科 技 计 划 、科 技 专 项 ,使 用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的 单 位 及 其 合 作单 位 (以 下 简 称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或 课 题 ,以 下 统 一 简 称 项

4、目 )负 责人 和 项 目 组 成 员 等 。第 五 条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工 作 , 在 省 财 政 厅 、审 计 厅 等 相 关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由 省 科 技 厅 条 件 财 务 处 组 织 实 施 。厅 发 展 计 划 处 和 科 技 计 划 (专 项 )主 管 处 室 ,省 监 察 厅 驻 省 科 技 厅 监 察 专 员 办 公 室 协 助 开 展 工 作 。第 六 条 承 担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和 省 辖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协 同 省 科 技 厅 对 所 属 承 担 单 位 使 用 和 管 理 省 级 财 政科 技 经

5、 费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七 条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遵 循 承 担 单 位 法 人 负 责 制 的 原 则 。承 担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府 部 监 督 制 约 机 构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负 责 科 技 经 费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使 用 。承 担 单 位 财 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经 费 使 用 的 财 务 审 核 和 会 计 核 算 ,确 保 经 费 规 范 、合 理 、有 效 使 用 ,并 自 觉 接 受 省 科 技 厅 或 其 委 托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组织 的 监 督 检 查 。承

6、担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要 加 强 对 科 技 经 费 的 日 常审 计 监 督 。第 二 章 监 督 内 容 和 方 式第 八 条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一 )承 担 单 位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及 执 行 情 况 。包 括 对 现 行 财经 法 规 及 各 项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的 贯 彻 落 实 ,针 对 本 单 位 财 务 工作 特 点 制 定 科 技 经 费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设情 况 等 。重 点 检 查 正 确 执 行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管

7、 理 制 度 以 及 单位 内 部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科 学 性 。(二 )承 担 单 位 科 技 经 费 会 计 核 算 情 况 。包 括 分 项 目 单 独 核 算情 况 ,会 计 科 目 设 置 的 规 范 性 ,核 算 内 容 和 财 务 报 告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性 , 经 费 开 支 审 批 程 序 和 手 续 的 完 备 性 , 以 及 相 关财 务 档 案 保 存 管 理 情 况 等 。重 点 检 查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是 否 全 部纳 入 单 位 财 务 统 一 核 算 、有 无 脱 离 单

8、 位 财 务 部 门 监 管 等 问 题 。(三 )承 担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执 行 预 算 情 况 。包 括 按 照 科 技 计划 (专 项 )项 目 合 同 (批 准 的 任 务 书 )规 定 的 支 出 范 围 和 标 准 执 行预 算 情 况 ,预 算 调 整 的 程 序 规 范 性 ,拨 付 合 作 单 位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费 规 范 性 及 监 管 情 况 ,自 筹 经 费 、配 套 经 费 和 省 财 政 科 技 拨 款 及时 足 额 到 位 情 况 等 。重 点 检 查 有 无 超 预 算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支 出 , 挤 占 、挪 用 、转

9、移 、擅 自 转 拨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等 问 题 , 项 目 负责 人 和 项 目 组 成 员 是 否 在 批 准 的 预 算 范 围 内 和 承 担 单 位 的 日 常监 督 下 按 照 勤 俭 节 约 的 原 则 使 用 经 费 。(四 )设 备 购 置 和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批 复 购 置 设 备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和 大 型 科 学 仪 器 设 备 联 合 评 议 情 况 ,购 置 设 备 的 开放 共 享 情 况 ,购 置 设 备 纳 入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情 况 等 。(五 )承 担 单 位 科 技 经 费 决

10、算 和 财 务 验 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包括 编 报 决 算 和 结 题 财 务 报 告 情 况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及 时 清 理 账 目 、确 定 项 目 支 出 情 况 等 。重 点 检 查 是 否 存 在 不 按 合 同 (批 准 的 任 务书 )及 时 办 理 财 务 结 算 手 续 、长 期 挂 胀 报 销 费 用 等 问 题 。第 九 条 建 立 和 完 善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根 据 需 要 , 综 合 利 用 多 种 方 法 ,通 过 日 常 监 督 与 专 项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科 技 经 费 实 施

11、监 督 。(一 )过 程 监 督 。承 担 单 位 每 年 3 月 底 前 要 按 项 目 向 省 科 技 厅报 送 使 用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上 一 年 度 山 东 省 科 技 经 费 收 支 情 况自 查 表 (见 附 1)。每 年 进 行 抽 查 ,抽 查 结 果 作 为 拨 付 后 续 经 费 的 重要 依 据 。对 使 用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数 额 较 大 的 单 位 或 被 举 报 省 级 财 政科 技 经 费 管 理 使 用 中 存 在 问 题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巡 视 检 查 。(二 )专 项 审 计 。对 各 类 重 大 科 技 计

12、划 和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经 常 性 审 计 。根 据 需 要 ,对 其 他 科 技 计 划 和 专 项 经 费 进 行 抽 查 审 计 。(三 )财 务 审 计 。对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资 助 总 额 50 万 元 以 上的 结 题 验 收 项 目 、所 有 到 期 应 结 题 或 研 究 开 发 失 败 不 能 完 成 的 项目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未 通 过 财 务 审 计 的 项 目 不 得 通 过 项 目 验 收 、批准 延 期 结 题 或 办 理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财 务 结 账 手 续 。对 省 级 财 政科 技 经

13、 费 资 助 总 额 50 万 元 以 下 结 题 验 收 项 目 经 费 决 算 报 告 (由承 担 单 位 内 审 机 构 或 财 务 部 门 出 具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查 ,必 要 时 可进 行 抽 查 审 计 ,未 通 过 审 查 或 抽 查 审 计 的 项 目 不 得 通 过 项 目 验 收 。(四 )绩 效 评 价 。对 使 用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项 目 的 实 施 过 程 及 其 完成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性 考 核 与 评 价 。绩 效 评 价 的 结 果 作 为 承 担 单 位和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及 其 成 员 今 后 申 请 省 级 财 政

14、 科 技 经 费 的 重 要 参考 依 据 。第 三 章 组 织 实 施第 十 条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工 作 采 用 省 科 技 厅 直 接 组 织 检 查 组 ,委 托 承 担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省 辖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或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等 方 式 进 行 。委 托 承 担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和 省 辖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开 展 的 监 督 工 作 ,采 用 跨 部 门 、跨 地 区 或 异 地 交 叉 监 督 等 形 式 进 行 。第 十 一 条 委 托 开 展 的 科 技 经

15、费 监 督 工 作 ,需 要 履 行 规 范 的 委托 程 序 和 手 续 。接 受 委 托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具 体 的 监 督 工 作 实 施 中 ,承担 委 托 人 赋 予 的 监 督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工 作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一 )制 定 监 督 计 划 。省 科 技 厅 根 据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制 定 省 级 财政 科 技 经 费 年 度 监 督 计 划 ,确 定 年 度 监 督 的 重 点 和 内 容 ,部 署 开展 监 督 工 作 。(二 )通 知 被 检 查 单 位 。省 科 技 厅 根 据 年 度

16、 监 督 计 划 ,进 选 确 定开 展 监 督 检 查 的 单 位 和 项 目 ,并 书 面 通 知 被 检 查 单 位 。(三 )被 检 查 单 位 准 备 资 料 。被 检 查 单 位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的有 关 要 求 准 备 相 关 资 料 。(四 )现 场 检 查 。检 查 组 或 受 委 托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对 被 检 查 单 位进 行 现 场 检 查 , 并 就 检 查 结 果 与 被 检 查 单 位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五 )出 具 监 督 检 查 报 告 。检 查 组 或 受 委 托 单 位 按 要 求 出 具 监督 检 查 报 告 报 送

17、 省 科 技 厅 。(六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处 理 。省 科 技 厅 针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按 照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下 达 监 督 检 查 意 见 书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在 监督 检 查 意 见 书 的 规 定 时 限 内 整 改 执 行 完 毕 ,并 将 执 行 结 果 书 面 报 告 省 科 技 厅 。被 检 查 单 位 对 监 督 检 查 意 见 书 中 认 定 问 题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申 请 重 新 核 查 确 认 。第 十 三 条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和 中 介 机 构 对 监 督 工 作 的 咨 询 作 用 ,建

18、 立 对 专 家 和 中 介 机 构 的 选 选 、考 核 和 评 价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建 立 健 全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数 据 库 , 全 面 记 录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以 及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等 。积 极 推 进 信 用 记 录 制 度 ,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结 果 对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在 经 费 监 督 管 理 方 面 的 信 用 进 行 评 价 和 记 录 , 并 作 为 今 后 申 请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四 章 处

19、理 措 施第 十 五 条 对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根 据 情 节 轻 重予 以 处 理 ,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第 十 六 条 承 担 单 位 在 科 技 经 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和 会 计 核 算 方 面 有 下 述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限 期 整 改 、停 拨 经 费 、通 报 批 评 、不 通 过 财 务 验 收 直 至 一 定 时 限 内 取 消 其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一 )科 技 经 费 未 纳 入 承 担 单 位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的 ;(二 )科 技 经 费 不 按 项

20、目 单 独 进 行 核 算 的 ;(三 )科 技 经 费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和 会 计 基 础 性工 作 薄 弱 的 ;(四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不 规 范 ,购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及 时 入 账 , 形 成 账 外 资 产 的 ;(五 )不 按 要 求 及 时 编 报 决 算 , 或 脱 离 财 务 部 门 编 报 决 算 , 造 成 报 表 数 据 不 准 确 、账 表 不 一 致 的 ;(六 )不 按 时 上 报 山 东 省 科 技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自 查 表 的 ; (七 )其 他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第 十

21、 七 条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在 预 算 申 报过 程 中 有 下 述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停 拨 经 费 、通 报 批 评 、不 通 过 财 务 验 收 、终 止 项 目 、追 回 已 拨 经 费 直 至 一 定 时 限 内 取 消 其项 目 申 报 资 格 。(一 )编 报 虚 假 预 算 , 套 取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的 ;(二 )提 供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 (三 )提 供 虚 假 配 套 资 金 承 诺 的 ; (四 )其 他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第 十 八 条 承 担

22、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在 预 算 执 行方 面 有 下 述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限 期 整 改 、停 拨 经 费 、通 报 批 评 、不 通 过 财 务 验 收 、终 止 项 目 、追 回 已 拨 经 费 直 至 一 定 时 限 内 取 消 其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一 )不 严 格 执 行 预 算 ,存 在 不 按 程 序 超 预 算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支 出 行 为 的 ;(二 )截 留 、挤 占 、挪 用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的 ;(三 )违 反 规 定 开 支 人 员 费 , 乱 发 津 贴 、补 贴 的

23、 ;(四 )违 反 规 定 自 行 调 整 预 算 的 ;(五 )违 反 规 定 转 拨 、转 移 经 费 、将 科 研 任 务 外 包 的 ; (六 )已 承 诺 的 配 套 资 金 不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的 ; (七 )省 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长 期 到 位 3 个 月 以 上 未 使 用 的 ; (八 )其 他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第 十 九 条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在 结 题 验 收 方 面 有 下 述 行 为 之 一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限 期 整 改 、通 报 批 评 、不 通过 财 务 验 收 、直

24、 至 一 定 时 限 内 取 消 其 项 目 申 报 资 格 。(一 )结 余 资 金 不 按 规 定 处 理 的 ;(二 )不 及 时 结 账 、长 期 挂 账 报 销 费 用 的 ; (三 )不 配 合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以 及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影 响 监 督检 查 人 员 客 观 发 表 意 见 的 ;(四 ) 其 他 违 反 财 经 纪 律 的 行 为 。 第 二 十 条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组 成 员 发 生 违 反 省级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问 题 触 犯 财 经 纪 律 的 ,建 议 有 关 部 门 给 予

25、单 位 和 个 人 纪 律 处 分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条 承 担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单 位 和 省 辖 市 科 技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不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本 部 门 单 位 减 少 立 项 直 至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包 括 受 委 托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的 部 门 及 机 构 和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在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的

26、重 大 过 失 和 违 法 行 为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工 作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被 检 查 单 位 认 为 检 查 人 员 与 本 次 检 查 有 利 害 关 系 或 者 有 其 他 关 系 可 能 影 响检 查 的 客 观 、公 正 ,有 权 申 请 检 查 人 员 回 避 ;检 查 人 员 认 为 自 己 与 本 次 检 查 有 利 害 关 系 或 者 有 其 他 关 系 ,应 当 申 请 回 避 。第 二 十 四 条 科 技 经 费 监 督

27、工 作 经 费 从 省 科 技 厅 归 口 管 理 的省 科 技 计 划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科 技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1.山 东 省 科 技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自 查 表 2.山 东 省 科 技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自 查 表 填 报 说 明附 1 :山 东 省 科 技 经 费 收 支 情 况 自 查 表 填报单位盖单位公章 ) :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批准文号科技计划(专项名称第一承担单位名称第一合作单位名称第二合作单位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基本情况项目

28、起始时间 年 月 项目计划完成时间 年 月项目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年度 年项目 预算数 年度到位 经费 累计到位 经费 累计完成预算 (%)经费来源合计1、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2、主管部门配套经费3、承担单位自筹经费4、其他经费其中:. . .经费来源情况预算数 年度实际支出 累计实际支出 累计完成预算 (%)项目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其他经费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其他经费科技计划(专项 补助经费其他经费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其他经费经费支出合计1、设备费(1)购置设备及软件费(2)试制设备费(3)设备改造与租赁费2、材料费3、测试化验加工费4、燃料动力费5、差旅费6、会议费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9、劳务费10、专家咨询费11、管理费12、.经费支出情况注:经费支出情况表中,其他经费是指除科技计划专项补助经费以外的经费.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联系电话: (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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