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中医药大学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2、)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党政领导班2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中医药事业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坚持面向实践。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及直属和附属单位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3、任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处级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处级干部中选举产生的党内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规定,其选举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第五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3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
4、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忠于教育卫生事业,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师生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敢于担当。(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
5、系群众,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七)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八)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副处级干部,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正科级三年及以上任职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4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二)提任正处级干部,由管理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在处级副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经历;由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提任的,一般应具有
6、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原则上需经过学校或市级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应当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第九条 不断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管理岗
7、位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管理岗位以外选拔任用。第三章 动 议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经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5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初步建议后,在校党委常委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形成建议工作方案提交书记办公会审议。书记办公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书记、党员校长、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和纪委专职副书记。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
8、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五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主持,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组织部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6谈话情况,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
9、推荐。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范围:(一)附属医院及学院等二级单位: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室/教研室主任、基层党组织代表、所在单位(部门)的干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等;单位(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机关职能部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与范围确定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第十七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十八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 考
10、察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7(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与个别提拔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
11、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党委组织部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五)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六)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报
12、告考察情况。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8见的范围一般为:(一)附属医院及学院等二级单位:一般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室/教研室主任、基层党组织代表、所在单位(部门)的干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等;单位(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机关职能部门:部门领导和干部代表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应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医院纪检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六条
13、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并明确负责人。考察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有较丰富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9第六章 讨论决定第二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
14、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
15、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一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学校党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学校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10第七章 任 职第三十二条 处级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实行聘任制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一个聘任期(一届)为四年,在同一职位任职,一般可以连续聘任二个聘任期。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
16、外,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五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十六条 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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