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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试行).doc

1、- 1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严肃考风考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试违规行 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三条 凡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无论参加校内或者校外考试,有 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

2、与 处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三)未经允许自带空白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五)未经允许使用计算器的; (六)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 2 -(七)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八)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的; (九)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

3、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十)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因第四条 110 款中任何一种行为被警告后仍不改正的;(二)未经允许带走本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的;(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二节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未经允许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不具有网络通讯功能)参加考试的(在自身或者周边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视为携

4、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二)考试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物品的(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自行借用他人物品且物品上写(刻、印)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视为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而未予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视为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四)故意损毁本人试卷、答卷等发放的考试材料的;(五)考试前后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供有关考试信息、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 3 -(六)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

5、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在考试过程中未将手机等具有网络通讯功能的设备关闭,并未按指定地点存放的;(二)携带具有发射功能或提供短信功能的通信设备的;(三)考试过程中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的;(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五)带走或毁坏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伪造行为的;(七)其他与上述行为程度相当的作弊行为。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组织作弊的;(二)偷盗试卷的;(三)请他人代考的;(四)代他人考试的;(五)在答卷上填写他人姓名、考号

6、等信息的。第三节 多次考试违规的处理第九条 学生已有考试违纪记录(口头警告除外)、再次有第五、六、七条中的任一行为的,以及学生已有考试作弊记录、再次有第五条中的任一行为的,按其数次违纪、作弊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十条 学生已有考 试作弊记录,再次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原则及程序- 4 -第十一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确认(一)考试中的违规行为以监考人员的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收回试卷及物证,终止学生继续参

7、加考试(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告知学生考试违规的事实,同时在考场记录及考试违规认定单中如实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学号及主要情节。(二)考试违规认定单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应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不签字的,由 2 名监考人员在考试违规认定单上说明相关情况。(三)巡考人员发现学生实施了考试违规行为,应当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在考场记录上签名。(四)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记录、 考试违规认定单、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当天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交到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送达学生所在学院。(五)学生所在学院收到

8、学生考试违规的材料后,应安排专人对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学生本人承认其考试违规事实的,应写出书面检讨,内容包括对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以及学生本人对错误行为的认识。考试违规行为的陈述要清楚、客观。书面检讨由学生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学生对监考人员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学院调查小组,或者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成立学校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做好调查记录。调查记录应当写明调查人、被 调查人的姓名、性别、 单位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 5 -调查人核对签名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由 2 名以上(含 2 名)

9、调查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六)学生本人不配合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七)学生在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者被检举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上述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后,以调查记录及收集到的证据作为认定学生考试违规的依据。第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规的处理(一)学院一般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违规事实的核实工作,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因故无法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及时向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报告。(二)学院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记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对

10、拟被处分学生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书面回复处理意见。学校不得因拟被处分学生提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三)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授权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处理。(四)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从处分之日开始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考试违规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对留校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

11、期限一般为 6 个月。- 6 -对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考试违规者(属于口头警告范围的除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相关学籍管理部门,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六)学院报送的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学生本人的检讨或调查记录、与学生的谈话记录、学生申辩材料(如果有)。(七)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八)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12、书面申诉。第四章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归档及学生离校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一)处分决定书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并由学生本人签收送达回执(一式二份,一份交相关学籍管理部门,一份由学院留存),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二)学生本人拒绝签收的,应由学生所在年级的辅导员或者所在班级的班干部作为见证人到场,送达人将处分决定的内容告知被处分学生,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三)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形式送达。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13、。邮寄或公告送达的,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及经过。第十五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由相关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将其- 7 -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第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 发给学习证明,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未办者,其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如学院对考试违规学生逾期不作处理,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应敦促抓紧处理并通报批评。如学院在处理考试违规学生时未按规定处理,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学生手册)、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研究生手册)同时废止。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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