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报告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年度自检报告注 册 代 码 : 单位内 编号: 使 用 单 位 名 称 :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填 写 日 期 : 年 月 日本报告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说 明1、本报告书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中对于定期检验自检报告的要求制作。本自检报告仅作为一种推荐性范本,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2、本报告适用于使用在爆炸危险区域为1
2、区、2区、21区、22区,由电力驱动的速度不大于1m/s(含1m/s)曳引式防爆电梯的定期检验的自检。3、 需要签字的表格中维修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维修保养人员、质检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4、本报告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使用计算机出具,但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不得涂改。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线,在其附近书写正确内容,并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标注更改日期。5、各项“检验结果” 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写“符合”或“ 不符合”;若无此项目时,填写“无此项”。 “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必要
3、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6、自检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评定,如全部项目均合格,则自检报告的结论为“合格”;当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判定为“不合格” 。7、报告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无此项”或“不详”。8、根据检规,检验机构是在维保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定期检验,检验现场需提交本报告一份备存。本报告一式三份,其他两份分别存入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本台电梯技术档案。本报告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3 / 12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设备品
4、种 型号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名称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登记证编号设备使用地点 单位内编号安全管理员 改造日期改造单位名称维护保养单位名称整机防爆标志 燃爆物质区域防爆等级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设备技术参数 层站数 层 站 门 控制方式维保许可证号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检验依据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主要检验仪器设备自检结论质检员签字: 维保人员签字:维修保养单位(盖章): 使用单位电梯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安全管理人员(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
5、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4 / 12序号 项 目 及 类 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结果 结论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2 的(3)项和 1.3 的(4) 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1.1、1.2、1.3 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
6、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防爆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防爆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5)按照规定配备的防爆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掌握防爆电梯基础知识并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1技术资料1.4使用资料(6)防爆电梯所在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或者说明资料,以及主要燃爆物质的化学名称或者防爆等级(级别、温度组别) 。注 A-4: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使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1)防爆电气部件的铭牌上至少标明型号、出厂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厂名称或者商标和相关技术参数等,其防爆合格证号应
7、在有效期内;22.1防爆等级 (2)防爆电气部件的防爆类型、级别、组别符合现场相应防爆等级要求(1)防爆电气部件外壳光滑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32.2外壳要求(2)接合面应当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严密;紧固件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42防爆技术要求2.3本安型电气部件本安型电气部件(控制柜、操纵箱、召唤箱、轿顶检修箱、接线箱盒、旋转编码器等)应当设有本安标志的铭牌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5 / 12序号 项 目 及 类 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结果 结论(1)隔爆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 2.
8、1 项和 2.2 项相应防爆要求;(2)隔爆型电气部件其电气联锁装置应当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如无电气联锁装置,则外壳上应有“断电后开盖” 警告标志;52.4隔爆型电气部件(3)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机械伤痕,严禁刷漆62.5增安型电气部件增安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 2.1 项和 2.2 项相应防爆要求(1)浇封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 2.1 项和 2.2 项相应防爆要求;72.6浇封型电气部件(2)浇封型电气部件的浇封表面不得有裂缝、剥落,被浇封部分不得外露(1)油浸型电气部件应当符合 2.1 项和 2.2 项相应防爆要求;82.7油浸型电气部件(2)
9、油浸型电气部件应当密封良好,不允许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均应当具有防松措施(2)正压型机房通风充气系统,应当有先通风后供电,先停电后停风的联锁装置。通风电气部件如安装在非正压型机房内,则应当符合 2.1 和 2.2 相应防爆要求;92.8正压机房 (3)正压型机房微差压继电器应当装设在风压、气压最低点的出口处;运行中的机房内气压低于设计要求时,微差压继电器应当可靠动作(1)敷设在防爆区域内非本安电路的电缆不得直接连接,如果必须连接或者分路时,应当设置防爆接线盒;102防爆技术要求2.9防爆接线合 (2)防爆接线盒应当符合 2.
10、1 和 2.2 相应防爆要求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6 / 12序号 项 目 及 类 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结果 结论(1)防爆区域内应当采用橡胶电缆或者铠装电缆配线;112.10电缆配线 (3)电缆上易发生机械损伤的部位,应当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1)本安电路的电缆或者电线以及防护套管应当至少在进出端部设有浅蓝色标识;12 2.11本安配线 (3)本安电路与非本安电路在同一个接线箱内连接时,应当有绝缘板分隔或者间距应大于 50mm _mm132.12电缆引入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当采用电缆引
11、入装置(密封方法为弹性密封圈或填料) ,该装置应当能够夹紧电缆,夹紧组件可以通过夹紧措施、密封圈或者填料来实现142防爆技术要求2.13防爆封堵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应当采用符合出厂要求的封堵件封堵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当机房(罩)的位置距离井道较远时,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有一个安全方便的通道。通道应当通畅,高度不小于 1.80m,并且有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如果采用梯子应当安全可靠;高_m153.1.2机房通道与通道门(2)机房应当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当小于 0.60m,高度不应当小于 0.60m,并且应当有锁,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
12、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高_m宽_m(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防爆型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置一个防爆型电气开关,控制机房照明;163.5照明与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如果有) 、轿厢照明和插接装置(如果有)电路电源的防爆型开关173机房及相关设备3.6断错相保护应当具有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断相、错相保护功能;防爆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7 / 12序号 项 目 及 类 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结果
13、结论183.7主开关(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照明和电源插接装置(如果有) 、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接装置(如果有) 、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193.8.1驱动主机(5)电动机和减速器散热应当良好,其外表面最高温度应当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4)制动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203.9制动装置(5)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 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 )与
14、制动轮 (制动盘) 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 以及制动轮 (制动盘) 工作面没有油污。213.10.2紧急操作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紧急手动操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防爆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松 闸 扳 手 涂 成 红 色 , 盘 车 手 轮 是 无 辐 条 并 且 涂 成 黄色 , 可 拆 卸 盘 车 手 轮 放 置 在 机 房 内 容 易 接 近 的 明 显 部位 ;在 防 爆 电 梯 驱 动 主 机 上 接 近 盘 车 手 轮 处 , 明 显 标 出轿 厢 运 行 方 向 , 如 手 轮 是 不 可 拆 卸
15、的 可 以 在 手 轮 上 标出 ;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在机房内设有明晰的应急救援程序(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擦碰、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223.11限速器(4)受检防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 2 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和要求_年_月 日233机房及相关设备3.12接地(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
16、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体(PE,地线)可靠连接;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8 / 12序号 项 目 及 类 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结果 结论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 V 绝缘电阻 M243.13电气绝缘 安全电压50050025050010000.250.501.00最小值_M不符合处_处254.4井道门(2)检修门、活板门、清洁门均不得朝井道内开启,并且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及一个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
17、置264.9.1 极限开关及防爆要求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的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 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274.10随行电缆随行电缆应当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随行电缆的配线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284.11井道照明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并且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照明。对于曳引式防爆杂物电梯,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并且符
18、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294井道及相关设备4.12底坑设施与装置 (5)井道底坑内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照明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9 / 12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含第 1 号修改单和第 2 号修改单)编制10 / 12序号 项 目 及 类 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结果 结论304.13.2缓冲器曳引式杂物防
19、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轿厢和对重下应设置缓冲器,缓冲器与轿厢和对重碰撞面采取无火花措施314井道及相关设备4.14限 速器绳张紧装置(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防爆电梯停止运转325.1.2轿顶电气装置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额定载重量大于 250kg,设计上如果允许检修人员抵达轿顶时,轿顶设有停止装置、照明装置。如有电源插接装置应当采用 2P+PE 型 250V 直接供电或者采用安全电压供电;停止装置、照明装置和电源插接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335.5.2对重的固定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的对重块应当可靠固定(
20、3)轿厢上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该电气安全装置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345轿厢与对重5.11.2 安全钳 (4)安全钳工作面采用无火花材质或者采取无火花措施。356.1悬挂及补偿钢丝绳状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当报废:出现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大于下表列出数值时:钢丝绳类型断丝的形式619 819 919均布在外层绳股上 24 30 34集中在一或两根外层绳股上 8 10 11一根外层绳股上相邻的断丝 4 4 4股谷(缝) 断丝 1 1 1注:上述断丝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 6d(d 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mm)钢丝绳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 90;钢丝绳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不得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366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件防护6.2端部固定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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