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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调整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优化生态补偿政策,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四轮生态补偿政策的意见(苏府20218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决定对生态补偿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将绿色和有机认证农产品(水稻除外)纳入区级生态补偿范围。 二、突出重点调整补偿标准 (一)市级生态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 1. 水稻田补偿标准。对经区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实际种植的水稻田,按种植面积予以 420 元/亩的生态补偿。 2. 水源地村、生态湿地村补偿标准。对纳入省政府公布的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由市水源地主管部门认定的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以及纳入苏州市级重要湿地名录、由市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太湖和澄湖湿地所在的村,综合考虑湖岸线长度、土地面积及村常住人口等因素,分三个档次进行补偿。以行政村为单位,湖岸线长度在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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