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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惠东县农村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 1 - 惠东县农村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 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惠州市农村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下简称为乡镇政府)负责农村存量违法建筑具体分类处置工作,县自然资源、住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结合各自职能,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全力监督、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存量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 第三条 乡镇政府开展存量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要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科学分类、综合治理。 第二章 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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