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卫计发201685号自 治 区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建 立 宁 夏 医 药购 销 领 域 商 业 贿 赂 不 良 记 录 的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委(局),机关各处、室(局),委直属单位:现将建立宁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建立宁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 年 8 月 1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1 日印发附件- 2 -建立宁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药
2、品等行为,打击商业贿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药品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含药品及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机构)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在政务网站公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并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生计生委。第四条 公布内容包括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
3、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姓名和职务、违法事由、有关判决或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负责开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专栏,做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网上公布工作。第五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药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 3 -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
4、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公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在收到书面告知书 10 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从申诉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认定结果,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最终认定结果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认定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法规处负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
5、制定和组织处理申诉工作。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及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及药品时- 4 -应当查询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政务网站公布的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作如下处理:(一)对列入自治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所中标(挂网)的药品及医用耗材,经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中标(挂网
6、)资格,其产品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纳入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交易目录。(二)对列入自治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所生产和代理的医疗设备,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共同审核同意后,其产品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做减分处理。在招标期间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中标资格。(三)对列入国家、其他省级区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产品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做减分处理。(四)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的,其产品两年内不得
7、纳入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交易目录。(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该不良记录的主要责任人,直接参与行贿等人员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采取任何方式注册新的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作为新- 5 -公司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新企业、公司应同样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在处理时限内的,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第九条 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耗材及医用设备)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
8、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助理)执业医师,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有权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查处或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行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
9、料报送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地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第十三条 报送内容包括行贿人基本情况、行贿基本事实、法院判决书、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6 -监管等部门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同时报送索取或者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处分决定书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基本药物政策与药械购配管理处负责汇总各地上报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和拟公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告知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
10、,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否对本单位涉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情况及时上报。(二)是否按要求停止采购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相关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药品。(三)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药品等采购合同时,是否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四)是否对本单位相应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驻委纪检组负责与自治区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会同有关处室(局)对涉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查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应与本地区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 7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将此实施办法及时传达至所辖各医疗机构。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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