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2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 、 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市场监管。第三条实施主体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电力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第四条实施原则电力市场监管依法依规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电力市
2、场成员的义务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电力市场的法规和规则。第六条违规行为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2定的行为有权向能源监管机构举报,能源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监管对象与内容第七条监管对象电力市场监管对象包括电力市场所有成员,分为市场交易主体、电网运营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其中,市场交易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的辅助服务提供商等;电网运营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第八条普遍监管内容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监管:(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二)执行电力市
3、场运营规则的情况;(三)市场成员符合行业政策、能耗指标等情况;(四)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合同的组织实施情况;(五)增量配电业务实施情况;(六)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登记和注册情况;(七)开展电费结算情况;(八)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九)平衡资金账户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十)市场信息披露和报送情况;(十一)电力需求侧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情况;3(十二)有序用电方案组织实施情况;(十三)电力市场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含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第九条竞争性业务监管内容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市场交易主体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市场交易主体的集中度和行使市场力情况;(二)
4、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三)发电业务许可、供电业务许可执行情况;(四)企业资产和财务风险情况;(五)市场履约等信用情况;(六)新增、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七)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八)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第十条垄断性业务监管内容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网运营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二)提供输配电、计量、抄表、维修等服务的情况;(三)提供普遍服务情况;(四)企业成本变动及收益情况;4(五)电网结构变化的情况;(六)产权关联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独立运营情况;(七)执行输配电价格的情况;(八)非市场化售电
5、价格执行情况;(九)供电服务及供电质量情况;(十)企业投资及运营效率情况。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监管内容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组织电网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情况;(二)电力交易计划的执行情况;(三)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调度开展情况;(四)网络拓扑、电网系统参数和安全校核参数等数据的提供情况;(五)履行电网安全校核责任情况;(六)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七)从业人员及其亲属与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回避情况。第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监管内容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拟定和修订情况;(二)市场
6、交易主体和电网运营企业注册管理情况;(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和结5算的情况;(四)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情况;(五)市场风险防控的情况;(六)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七)按照能源监管机构授权开展市场监控的情况;(八)机构成本变动和收益情况;(九)机构章程执行情况;(十)从业人员及其亲属与市场交易主体的利益回避情况。第十三条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议并可行使否决权。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第三章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第十四条电力市场交易分类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
7、交易主要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较大规模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公司与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开展中小规模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第十五条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制定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和印发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电力交易机构负责6拟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配套的业务细则,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能源监管机构印发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完善。未开展电力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开展现货试点地区按照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应当组织修改电力市场交易规
8、则:(一)法律或者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二)电力市场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电力市场成员、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能源监管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四)能源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电力市场运行监测第十七条电力市场运行监测机制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建立电力市场运行监测机制,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发现和避免滥用市场力及市场操纵行为,并提高电力批发市场的运行效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电力市场运行监测可委托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开展,电力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应为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7构履责提供场地、数据接入等必要保障。
9、第十八条市场监测内容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对电力市场以下情况进行分析与监测:(一)市场力结构化指标;(二)扫描市场报价和运行情况;(三)市场异常事件;(四)市场交易规则拟定过程;(五)市场运行管理情况。第十九条市场监测报告制度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按日、月、季度、年度提交市场运行监测报告,以及异常事件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力、电力市场价格、网络阻塞情况、非正常报价及非常市场和运行行为、市场运行效率、市场规则缺陷及弥补措施、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等。第二十条市场违规调查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考第三方市场运行监
10、测机构调查结论,对市场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履责评估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和第三方市场运行监测机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评估市场监测履责情况。第五章 电力零售业务监管8第二十二条售电服务监管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售电市场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交易、信息公开、合同履行、合同结算及信用情况、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按年度公布当地符合准入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监管。第二十三条零售业务监管报告制度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电力零售业务监管报告制度,核查企业资产与售电总额的匹配情况,维护市
11、场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第二十四条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加强对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第二十五条电网运营企业保底服务能源监管机构对电网运营企业保底服务实施监管。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运营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第二十六条特殊售电企业监管电网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9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
12、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隔离。下列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一)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四)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第六章 电力市场登记和注册第二十七条市场登记市场成员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登记,登记后即可参与除电力直接交易以外的交易。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市场登记负面清单,明确不予登记有关事项情况。第二十八条直接交易的注册制度电力市场交易注册
13、只针对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交易主体。能源监管机构负责注册的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负责直接交易准入目录管理,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电力用户可自愿到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第二十九条注册条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应符合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承诺10遵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并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第三十条注册内容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经济、技术、安全、能耗、环保指标等基本信息。第三十一条注册变更与撤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
14、准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进入市场的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强制撤销注册。第三十二条注册办理要求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市场主体的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公布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备案。第七章 电力市场干预与中止第三十三条 市场干预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电力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一)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三)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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