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2、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许可对象和范围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3、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九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食堂、其他食堂。申请网络经
4、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3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第十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 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10.其他类食品制
5、售。1 至 4 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第六章要求。5 至 10 项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要求。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熟食制品 销售” 。具有生、冷、热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
6、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 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
7、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5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
8、监督管理部门应终止办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申请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除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原则上均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申请变更或延续但不改变原核准的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9、。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6第十六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10、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7(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
11、,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二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
12、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8第二十五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
13、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9(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
14、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
15、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10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自制饮料、自制糕点、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的公示制度。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16、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三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订餐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送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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