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附件 1: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 2009648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建20051065 号)和财 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 2002394 号)等 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
2、,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2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 机构” )承担。其中,社会中介机构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第七条 财政投
3、资评审的范围: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超过 3000 万元或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 50%的政府性融资安排(包括注入资本金、投资补助、贴息、还本补助等方式)的建设、维护、修缮等项目。上述项目单项投资额度应达到 30 万元以上(不含 30 万元)。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为主方(即出资比例较大的一方)的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市、区共同出资比例 相同时,根据项目立项属地由相应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央、省与我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分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
4、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3(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五)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六)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第九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 2 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意见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的批复文件自动失效。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
5、签订施工合同。第十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实施采购并签订合同和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特殊情况,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时,应以经财政部门评审的概算为参考依据;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评审时,应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参考依据。第二章 评审工作职责 4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二)监督和管理财
6、政投资评审工作;(三)组织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对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审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受财政部门委托开展评审项目预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等工作;(三)受财政部门委托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复核意见书;(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五)管理评审档案;
7、(六)完成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5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三)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五)管理评审档案;(六)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 万元)的项目,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审查
8、,并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作为安排财政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三)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四)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设单位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包括代建单位和征拆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6管单位职
9、责;(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四)按时确认评审结果;(五)在项目采购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该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六)执行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七)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送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概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资金安排获得批复,概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项目概算送审时,估算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含
10、3000 万元)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或财政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估算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称立项批复文件);尚未通过正式立项审批的,可先提供预立项批复文件。(二)施工图预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或若干招标子项目为单位,有特殊情况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相关技术部门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7准备充分完整。(三)工程结算:项目送审以一个合同为最小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工程施工通过竣工验收,结算经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四)竣工财务决算:项目送审以一个立项项目为单位。并符合以下要求:
11、工程结算已经财政投资评审,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五)估算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的项目,只需送项目概算评审,不再送预算评审,送审概算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第十七条 评审预受理咨询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进行预受理咨询,并提供下列材料(第 1、2 项可登陆广州财政网查询下载):1. 财政投资评审预受理咨询表;2. 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清单;3送审资料。(二)财政投资评审受理机构应自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预受理通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补充完善。第十八条 评审申请受理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将预受理通知
12、及预受理咨询表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项目主管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投资评审申请函并附预受理通知、评审预受理咨询表及送审资料清单。8(二)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核定资金安排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下达正式受理评审及委托评审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一)在送审资料齐备情况下,项目评审应按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初步意见:1.送审造价 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的:概算、预算各为 15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 25 个工作日;2.送审造价 3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 2 亿元)的:概算、预算各为 20个工作日,结
13、算、决算各为 30 个工作日;3.送审造价 2 亿元以上的:概算、预算各为 25 个工作日,结算、决算各为 35 个工作日。(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签字确认。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补充完毕。(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核对意见,根据项目情况报财政部门确定是否复核,或直接报送受财政部门委托的复核机构(以下简称复核机构)复核。(四)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确需延长审核时限的,需经财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30 工作日。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9第二十条 项目复核和确认程序:(一)复核机构应自收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核对意见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其中,一般性复核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性复核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二)项目建设单位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复核机构复核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整改,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形成评审结果。(三)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有关各方确认。(四)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自收到评审确认结果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自收到评审报告 3 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项目建设单
15、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审报告批复后 6 个月内提出,由财政部门协调处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市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范围,送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立10项批复总投资。特殊情况,且送审概算超过立项批复总金额不到 10%的项目,主管单位需说明原因,财政部门审核后决定是否受理评审。第二十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应进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未通过评审的不得组织公开招标,否则不予安排资金和支付工程款。估算总
16、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的项目,概算评审结果中的建安工程费部分可视为预算,作为招标的依据。审定的项目预算总价(含追加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对应内容的总价。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及各预算单位通报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概(预)算平均送审偏差率、结算平均评审审减率、退审情况等进行排名公示,对概、预算评审审减率超过 30%和结算评审审减率超过 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计算公式:送审偏差率(增加金额+审减金额)/ 评审审定金额*100%;评审审减率(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第二十七条 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不得超出项目概算批复的总投资,如有超出则向全市预算单位通报批评,并报监察部门问责。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材料、不按规定配合评审工作或组织协调其他单位配合评审工作不力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单方确认或退审。项目自退审之日起 2 个月后方可重新报审。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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