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市县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意见和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清府办20172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可缓解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我县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
2、的需求,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第四条 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且已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承担基本农田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省级补贴标准为 30 元/亩年,市级补贴标准为 1 元/亩年,县级补贴标准为 1 元/亩年,其中,县级补贴标准根据县财力情况 3-5 年调整一次。第七条 基本农
3、田补贴资金筹措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在财政预算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第八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后续管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土地整治整合、水稻保险等支出。第九条 基本农田补贴安排发放条件:(一)按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镇与村签订、村与村民小组签订、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二)依法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三)严格按规定使用上半年度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第一年度除外);(四)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拨付(一)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每年省、市财政
4、将上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拨付到我县后,由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根据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承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做好资金分配方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至各镇财政所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一)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由镇政府统筹使用,每年度资金需当年使用完毕。(二)镇财政所在收到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后,镇政府要及时通知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单位。(三)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单位需在每年 3 月份之前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给镇政府。(四)镇政府对各村、各经济合作社提交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轻、重、缓、急为原则确定年度使用计划,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示,实施,并报县财政
5、、国土、科农、水务部门备案。对于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次年予以优先安排。(五)项目具体实施主体由镇政府自行确定,并在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中明确。(六) 所有项目原则上需完成预算编制并通过县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七)镇政府对项目实施的前期、中期、后期负责监管,并组织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资金。项目相关材料在验收、结算后报县国土局、财政局、科农局、水务局备案。(八)本办法实施前结余的资金,参照本办法在 2018年度安排完毕。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制度(一)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6、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 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 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3.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 6 个月的。(二)县财政局将县级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三)补贴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指导各镇规范资金使用程序。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四)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使用情况纳入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考核检查(五)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实行,原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