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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城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DOC

1、1聊城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市区)、镇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审批、许可、验线、核实、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地下管线分类】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廊及相关的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军事、铁路专用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及其档案业务信息管理工作。2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公共资源经营的监管工作。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负责对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权属单位责任】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管线的规划实施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审批第六条【管线规划内容】地下管线规划包括:(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二)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三)城市道路规划中的地下管线

3、规划;(四)专项工程中的地下管线规划;(五)城市综合管廊规划。 3第七条【管线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地下管线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第八条【管线规划审批、审定、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市政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纳入各类城市规划审批内容。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管线规划、城市道路规划

4、中的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各种管线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工程中的地下管线规划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改地下管线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过程中管线存在实际交叉的,应遵循有压力管道避让无压力管道原则。第九条【规划公众参与】地下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地下管线修建性详细规划审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向社会4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第 3 章 规划许可和变更第十条【管线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跨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5、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以上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政工程

6、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涵等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下管线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道路刨掘手续。第十二条【档案移交合同签订】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与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合同书,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十三条【管线规划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

7、门提交变更后的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 4 章 规划核实和归档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验线确认】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验线,根据测绘单位6出具的验线报告,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验线确认书,建设单位方可开工。第十五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该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第十六条【管线工程档案移交】管线建设单

8、位应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地下管线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更新和动态管理,并实行资源共享。地下管线产权、管护单位应当建立专业管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7第十八条【动态更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的数据要求,并采用定期补测补绘的方式及时更新地下管线数据。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采用竣工测绘的方式更

9、新数据,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并对管线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第十九条【管线现状查询】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区、物流仓储区、道路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绿地广场等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馆(室)获取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不明或者不齐全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查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并将探测结果及时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备案。第二十条【保密措施】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和保密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线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

10、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 5 章 法律责任8第二十一条【违规建设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不影响安全和其他工程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等情形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对无法保证安全或影响其它工程建设等无法采取可改正措施情形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未取得验线确认书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权的

11、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未移交工程档案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现有地下管线信息报送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未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管线信息数据或者报送的数据不准确,或者现有地下管线影响9安全和其他工程建设,其他单位在施工中导致管线损毁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部门及工作人员相关责任】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下管线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或道路刨掘手续,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6 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乡村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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