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 主办人员审查报件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站长审核作出实地考查安排决定实地考查并写出考查报告 主管局长审核站长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农牧局审批 农牧局审批 收费 许可证办理申请人取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并一次告知补正内容。不符合条件审批未通过,退回审核机关。审核(批)未通过原因,通知申请人。实地考查与申报资料不符的退回申请人限期改正。监督电话:3822042站管理科存档备案申请条件(一)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
2、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二)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 500 万元以上;(2)有种子晒场 500 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4)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2 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3 名以上。行文通报,并上网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