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材料须知及说明办理流程情形一: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领取或下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领取(或下载)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情形二: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 领取或下载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敬告:本须知中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隶属法人盖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确认。涉及前置审批的,名称
2、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一、隶属单位(企业)盖章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属于委托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办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代理机构公章)。二、隶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 单位(企业)盖章。 )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隶属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 单位(企业)盖章。 )属于委托工商登记代理机构办
3、理登记的,还应提交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指派具体承办人的证明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四、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六、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1)根据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佛府办20179号)规定,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商事主体只需提交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 、 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2)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商事主体需提交以下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
4、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商事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对外转借或无偿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须同时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同意证明材料。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提交住所使用证明、住所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及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3)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商事主体,按照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5、佛府办20179 号)有关规定执行。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九、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十、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的适用) 。注: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2第八项和第九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1、特别提示:所有文件应使用 A4 纸打印,主要文字为不小于四号字体。其中身份证复印正反面提交。2、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表格填写说明中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登记表格请参照填写说明及规范填写,文书请参照范本制作。登记表格、范本、前置审批事项等可登录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