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轮候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轮候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排序、保障和变更登记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排序、保障和变更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应坚持困难优先、轮候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坚持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2、为辅的方式。实物配租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 轮候管理2第六条 对已准予登记的家庭,应进行一定期限的轮候后方可实施保障。第七条 轮候时,应按年度分成几个轮候期。每个轮候期的时间应保持均等,并且大于从申请、审核到登记的规定时间。第八条 为便于工作,轮候推荐使用按季度轮候和按半年轮候。季度轮候是按照一年的四个季度,将每个季度作为一个轮候期,分四个批次实施保障;半年轮候是按照一年的两个半年,将每半年作为一个轮候期,分两个批次实施保障。每个季度或每半年最后一月的最后一天为轮候期的截止日。第九条 每个批次的保障资金分配应按照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减去年度续保资金和每个批次保障资金权重确定。
3、每个批次保障资金权重可按本批次保障的年度保障月数占年度保障总月数的比例确定。第十条 当每个批次的保障资金分配额度小于本批次已登记家庭年度实际资金需求时,应按规定的排序条件进行排序,确定保障家庭,剩余的已登记家庭列入下一批次继续轮候;当大于时,不实行排序,将轮候期内所有已登记家庭全部确定为保障家庭,剩余资金结余下一轮候期使用。第三章 排序管理3第十一条 已登记家庭,在无配租房源时,暂不确定实物配租方式,应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实施保障。第十二条 各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已登记的准予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第十条规定,进行详细的资金预测,确定是否进行排序,确定保障家庭。租金核减保障方式
4、可不进行排序。第十三条 每个季度或每半年的开始日为排序日。实施排序的,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批次排序。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排序由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为方便居民办理,实物配租的排序日尽可能同每批次租赁住房补贴的排序日相同。第十五条 保障排序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低保家庭优先。对已登记家庭,应优先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再保障其他家庭。低保家庭排在其他家庭的前面。2、困难家庭优先。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障住房困难户,再保障收入困难户。住房困难排序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低到高排列。收入困难排序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由低到高排列。3、特殊家庭优先。同等条件下,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
5、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残疾家庭、劳模家庭等优先。排序时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列。4、申请时间优先。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先申请的家庭。排4序时按照申请时间先后排列。第十六条 特殊家庭应坚持困难优先、满足急需的原则,根据家庭属性的不同种类设置分值,并根据分值统计出权重。一个家庭占据多个种类的,权重可累加。第十七条 特殊困难家庭综合权重相同的条件下,应按残疾状况权重进行排序。第十八条 残疾状况权重应在设置残疾等级分值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可对应残疾等级累加权重。第十九条 每个批次经排序确定的保障对象应及时建立台帐,及时实施保障。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保障方
6、式的排序,应将实物配租批次所对应的轮候截至日之前所有已登记家庭作为排序对象。排序确定保障对象后,应将廉租住房的套型及房屋间数、区位、住房面积、楼层等与配租家庭人口及性别结构、住址、困难程度、残疾状态等相对应,分别排序,合理确定与保障家庭相对应的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第二十一条 批次实物配租确定后应按照第四章初始保障程序及时通过街道通知申请人,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变更保障方式。实物配租对象原租赁住房补贴停发资金,应结转下一轮候期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第四章 初始保障5第二十二条 确定保障对象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制发保障通知。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完成排序确定保障对象后,应在
7、一个工作日内向保障对象制发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由街道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 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载明以下事项:1、保障对象到区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折;2、根据自己的需要,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保障家庭的月度保障标准;4、签订保障协议和租赁住房备案的截止日期、地点和所持材料;5、其他事项。(二)开立账户和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接到通知书后于 8 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根据居住需要,选租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使用国家推荐使用的合同文本。(三)租赁备案和签订保障协议。保障对象于 8 日至 9 日持以下证明材料,到区
8、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赁房屋备案手续,同时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协议。1、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62、个人结算账户存折3、房屋租赁合同4、身份证5、其他证明材料属于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之签订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属于实物配租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协议;属于租金核减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发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四)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手续。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于 10 日前将已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和签订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9、的家庭名单送到各街道办事处。 11日,登记家庭持身份证、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和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等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签章确认手续。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青岛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领取表于 12 日前交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于 14 日前送区财政部门。(五)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青岛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于 15 日前办结银行资金发放手续,银行将补贴划入申请家庭账户。7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对未按照上条规定的时间办理保障手续的,可顺延下一个月办理,但最多只许顺延一次。延期后仍未办理的,结转
10、下一批次实施保障。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接受核定的保障方式的,原则上不再享受保障。第五章 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一)告知受理。申请人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填写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期间变更登记申请、审核表,并附同变更有关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方面的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的,街道办事处予以受理。(二)变更初审。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变化情况,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交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三)审核登记。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街道的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
11、完成审核,调整保障方式和标准,出具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和标准变更、调整通知书,并给予登记。第二十六条 轮候期间,变更登记人在 10 日之前完成变更审8核登记,经排序属于保障对象的,由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街道和社区居委会送达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和标准变更、调整通知书,调整标准,办理保障;需继续轮候的,继续轮候。在 10 日之后完成变更审核登记的,在下一个月10 日前调整保障标准,制发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和标准变更、调整通知书。第六章 保障管理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起始月份为批次排序开始日所在月份。廉租住房保障实行按月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收取
12、实物配租租金和核减租金方式。第二十八条 对续保家庭每月应按照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办理补贴领取手续。第二十九条 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建立租金收取总帐和分户明细帐,详细记录租金收取情况。第三十条 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三级,按月度和保障批次,建立总帐和分户帐,详细记录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支出的详细情况。第三十一条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和租金核减后,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于第二个月的街道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手续日,制发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一个月后公布9表,通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将其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范围内予以公
13、布。第三十二条 保障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审核期间仍按原标准实施保障。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07 年 6 月 20 日起施行。10附件:市内四区特殊困难家庭评分标准(暂行)一、特殊困难家庭评分标准1、三无家庭计 4 分,权重为 40;2、残疾家庭计 3 分,权重为 30;3、优抚家庭计 2 分,权重为 20;4、劳模家庭计 1 分,权重为 10。家庭属性为多重的,权重可累加。二、残疾状况评分标准1、残疾等级一级计 4 分,权重为 40;2、残疾等级二级计 3 分,权重为 30;3、残疾等级三级计 2 分,权重为 20;4、残疾等级四级计 1 分,权重为 10。家庭成员中有多人残疾的,权重可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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