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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财政支农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DOC

1、1海口市财政支农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规范我市财政支农资金报帐工作,进一步理顺报帐流程,简化报帐程序,明确报帐管理各方的职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财农200142 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支农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琼财农200794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财政支农资金是指用于农业事业发展和生产建设等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不含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人员支出和专项业务费性质的项目支出) 。具体包括:(一)中央及省级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发

2、展资金;(二)中央及省级配套的财政专项扶贫、革命老区专项资金;(三)中央及省级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四)其他明确要求实行报帐制的上级专项资金。第二章 报帐制管理职责第三条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运行中,项目实施单位、项目2主管部门、财政国库支付局、财政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报帐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设置专门的帐簿管理财政支农资金。负责财政支农资金的会计核算,按照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发挥效益,确保专款专用,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相关材

3、料,接受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和验收。按有关要求落实项目配套资金。(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具体项目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与设计、组织项目预算申报、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进度及质量监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绩效考评等;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核实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及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核算支付方式对财政支农项目进行核算及支付。(三)财政国库支付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和合规性,出具报帐审核意见并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指导项目实施单位

4、规范财政支农项目核算。(四)财政局负责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组织项目预算申报审核、抽查3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制定和颁布报帐制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章 报帐程序及资金拨付第四条 财政支农项目报帐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国库支付局审核并拨付资金的程序进行。(一)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及金额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整理项目支出凭证和材料,填写海南省 市(县)财政支农资金报帐申报表 、 支农资金报帐清单 ,向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有关

5、资料和原始凭证对项目启动和执行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在海南省 市(县)财政支农资金报帐申报表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加盖主管部门印鉴,连同有关材料送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审核。审核流程为:经办人审核-领导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合格的报帐材料以退回后再报时间为准。(三)财政国库支付局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基础上进行审核,着重审核报帐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票据的真实性,4在海南省 市(县)财政支农资金报帐申报表的“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同意后,在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正面加盖“海口市财政国库支付局(X 站) ,已

6、报帐”印鉴,以避免重复报帐。审核流程为:主管会计审核-领导审批。财政国库支付局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拨付资金。不合格的报帐材料以退回后再报时间为准。第五条 报帐发票等原始凭证的原件应交由财政国库支付局做为资金拨付凭据,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均应留存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存档备查。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逐个项目建档立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专项资金因项目较小,可按指标文号或标段分批建档立案。第六条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除外) ,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财政支农项目财政投资总额的 30%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第七条 30 万元以上的财政支

7、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保证金制度。预留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 20%作为项目保证金,待竣工验收通过和项目总结报告上报备案后(需决算审计的,应在决算审计通过后)将项目保证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基础设施建设性质的项目预留 5%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质保期满确无工程质量问题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 ,将质量保5证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第四章 工程类项目报帐规范第八条 工程类项目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及金额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结算、验收通过后,及时整理报帐材料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报帐申请。需提交的报帐材料如下:1

8、、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 市(县)财政支农资金报帐申报表 、 支农资金报帐清单 ;2、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指标文件;3、项目实施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其中明确了项目实施单位) ;4、委托监理合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须提供政府采购确定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5、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同、协议;6、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书(包括项目设计方案、工程预算书)和具体项目施工合同;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单)及项目总结;8、有项目配套资金要求的,须提供项目配套资金证明材料(发票及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 ;69、报帐原始凭证(

9、发票及付款凭证) ;10、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银行开户证明;1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银行开户证明;12、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表、工程监理报告书;13、工程结算书;14、财政资金投入在 50 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竣工决算书和项目审计报告;15、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五章 货物类项目报帐规范第九条 货物类项目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金额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后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完成、验收通过后,及时整理报帐材料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报帐申请。需提交的报帐材料如下:1、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 市(县)财政支农资金报帐申报表 、 支

10、农资金报帐清单 ;2、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指标文件;3、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同、协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须提供政府采购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中标通知书;4、货物需求一览表;75、物资分配表;6、物资发放清单;7、项目验收报告(单)及项目总结;8、报帐原始凭证(发票及付款凭证等) ;9、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银行开户证明;10、财政资金投入在 50 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审计报告;11、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货物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情况下,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项目执行到一定程度时,及时整理项目支出

11、凭证和材料申请拨付项目进度资金。需提交的报帐材料如下:1、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 市(县)财政支农资金报帐申报表 、 支农资金报帐清单 ;2、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指标文件;3、项目主管部门与供应商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采购合同、协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须提供政府采购确定供应商的中标通知书;4、货物需求一览表;5、物资分配表;6、物资发放清单;87、项目验收报告(单)及项目总结;8、报帐原始凭证(发票及付款凭证) ;9、财政资金投入在 50 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审计报告;10、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六章 服务类项目报帐规范第十一条 服务类项目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后,项目实施

12、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及金额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后组织实施,在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及时整理报帐材料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报帐申请。需提交的报帐材料如下:1、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 市(县)财政支农资金报帐申报表 、 支农资金报帐清单 ;2、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指标文件;3、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项目合同、协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还须提供政府采购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中标通知书;4、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及预算;5、项目验收报告(单)及项目总结;6、费用汇总表(发票及付款凭证) ;7、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银行开户证明;98、财政资金投入

13、在 50 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审计报告;9、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或改变用途,凡发现有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项目费用支出,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项目设计要求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造成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第八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中央及省级、市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冲突的,以中央及省级、市级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补充和解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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