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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DOC

1、1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 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按本实施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第三条 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且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

2、另行制订。第四条 学位 评定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审议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 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学位办” )负责组织对 申请人的资 格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等工作。二、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五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须已获学士学位,并在获学士学位后工作 3 年及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取得一定成果。第六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学位办提出申请;(二)申请人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三)通过全部考试后,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提交2转入论文工作申请;(四)经批准后

3、,申请人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在学院指派的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第七条 提交申请提交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 3 月和 10 月,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一)以同等学力攻读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二)最后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三)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五)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 础、 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六)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第八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自申请人开始第一门课程学习之日起 4 年内,须参加下列考试且成

4、绩合格:(一)课程考试申请人按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其中课程成绩可从下列途径取得:1. 以单科进修的形式修读研究生课程,与我校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2. 参加课程进修班,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1. 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2. 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第九条 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一)学术成果要求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取得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成果,达到以3下条件之一:1. 在统计源期刊或国内外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发表 1 篇及以上论文; 2. 在公开学术刊物(以第一、

5、第二作者)发表 2 篇及以上论文,其中至少有 1 篇论文以第一作者发表;3. 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 1 项(本人排名前三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本人排名第一)或软件著作权 2 项(本人排名第一); 4. 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1 项,有个人获奖证书;5. 出版专著 1 部(合著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0 万字或总量的1/2)或译著、工具书 1 部(不少于 15 万字,应为 主编或副主编)。(二)学位论文要求申请人应于批准转入论文工作后 2 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1. 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

6、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2. 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三)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 3 名,均应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少于 1 人。申 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四)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 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 3 人、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7、不少于 1 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不能聘为4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可在 3 个月后至 1 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不同意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第十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所在学位评定

8、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三、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十一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申请人须已获硕士学位,并且在获硕士学位后工作 5 年及以上,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 域做出突出成绩。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提出申请。(二)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办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三)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四)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按学位授予审批程序授予博士学位。第十三条 提交申请(一)申请人于每年 5 月和 1

9、1 月向学位办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以同等学力攻读华南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书;2. 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3. 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54. 与申请学位相关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5. 研究计划书(5000 字,含研究基础与条件、拟研究的问题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等);6. 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 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7. 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二)学位办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后,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其

10、完成本职工作及在教学、科研、专门 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着重考察申请人的学术潜质及投入科学研究的保障条件,并召开会议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讨论和表决, 获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会议纪要及同意接收的申请人的材料交至学位办,由学位办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向申请人发出接收通知书。发出接收通知书之日为接受申请日期。第十四条 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与水平的认定从学校发出接收通知书之日起 1 年内,申请人须按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申请学位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课程考核按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的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的要求学位论文答辩须

11、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 5 年内完成,由申请学位的专业所在学院指派研究生导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导。(一)学术成果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具体要求如下: 61. 申请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须达到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2. 近年来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取得与申请学位学科领域相关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获奖排名要求:(1)国家级获奖者须有个人获奖证书;(2)省部级奖项一等奖排名前 5,二等奖排名前 3,三等奖排名第 1。(二)学位论文要求1. 申请人提交的

12、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2. 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3. 申请人须到我校在导师指导下,参加不少于 3 个月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三)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不少于 5 名,均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非本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少于 3

13、人。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评阅人。 申请人应在答辩日期前 3 个月将学位论文提交至学位办,论文评阅寄送及回收由学位办负责,评阅人姓名要对申请人保密,评阅意见书应密封传递。(四)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由 7 名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 4 人、非本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2 人。申请人的推荐人、导7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应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按照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全体委员签字后报

1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 3 个月后至 1 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不同意重新答辩,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重新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第十六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申请程序,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四、其他第十七条 在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过程中,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出现舞弊与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者,应予以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撤销所授学位。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学位获得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已具有相应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但不涉及学历。第十九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 2 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第二十条 申请人需按我校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费(含课程进修、论文工作阶段费用等)。申请人为申请学位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本人自理。第二十一条 学位办为学位申请人建立学位档案,学位授予后按规定移交到档案馆存档并向有关单位寄送学位论文。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8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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