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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1、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第四条 学校按省(市

2、、县)教育行政部 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及电子注册号。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

3、化。学籍号为一组 22 位编码:1-8 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 位的序号组成), 9-12 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 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 2010 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 版专业,则前两位为 0),19-20 位为班级号,21-22 位为班内学生序号。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 26 位编码:1-4 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 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 2 位的序号组成),13-16 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 2

4、010 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 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 0),23-24 位为班级号,25-26 位为班内学生序号。第五条 学校应 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 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7体检表。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六条 学校应 当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基本信息,各年 级学生变动情况(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等)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

5、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应注销其学籍,并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明,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在新生健康复 查中,如发现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休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暂不取得学籍。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4月 20 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

6、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 11 月 20 日。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 员进入中等 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生就读学校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

7、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 学校 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 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 3 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 1 年为主。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 3 至 6 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 1 至 3 年。第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 满规 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 1

8、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第四章 成绩考核第十四条 成绩 考核包括操行和学 业两个方面,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第十五条 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中等学校学生守则、中等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六条 学业考核按教学计 划规定的课程进行。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业水平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的技能水平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

9、日制的教学要求。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评定原则上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的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 60 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或学分均应按学期记载,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七条 每学期考 试和考查的课 程门数,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文化基础课和学科型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考核为辅(原则上按 6:4 计算。举行期中考试的课程,其成绩原则上按期末 5:期中 3:平时 2 计算)。项目型课程考试由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按项目实施的质量和过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和作业、技能、实验、提问、测验等情况综合

10、评定。考查课程的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学习成绩综合评定。各课程均应重视实践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考核。第十八条 体育考核应按课程学习成绩(或考查项目)及课外参加体育锻炼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应补考。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第十九条 单列的实践课、课程综合训练、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考核,其办法由学校自定。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与家长( 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教务部门批准后缓考。第二十一条

11、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或因事(病)请假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合格而补考的学生,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均按 60 分 (或及格) 计,并注明补考字样。试行学分制的学生可得到该课程规定的学分,但学分绩点为 1。因缓考而补考的学生,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其中 60 分及以上者可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和学分绩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补考或重修。学年制的学生第二次补考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缺考(含申 请缓考但未获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

12、,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故旷课或请假未经批准(含未获准免听),一学期中,一门课旷缺课(含实践课)超过 1/3,或缺作业、实验报告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试,该课程学期成绩按零分记,必须补考或重修。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免听和免试第二十四条 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分制教学计划,并制定选课指南和试行学分制的实施意见。可以先试行学年学分制,后逐步实行完全学分制。学生选修课程应由教师指导,学分制实施意见中应明确学生申请多选或少选课程(学分)的具体办法。第二十五条 学校 应规定每门课程的学分,凡学生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为评价课程

13、的学习质量,应采用学分绩点。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见表一)。学生学期或学年的学习质量,可以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评定。优良级平均学分绩点,由各校自行确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且操行合格可作为申请免听、免修、选读辅修专业的依据。表一: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应关系百 分 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以下绩 点 5-4 3.9-3 2.9-2 1.9-1 0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绩 点 4 3 2 1 0第二十六条 为 鼓励学生创新和发 展个性特长,可设立奖励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专利,或在省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

14、组织的创新竞赛、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或在校内创业和素质拓展等活动中成绩显著,学校可按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学分。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技能鉴定或行业认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应给予相应的学分。(实施方案由学校制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对基础好、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其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校规定的优良级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每学期可允许免修或免听 1-2 门课程,亦可按规定申请多选学 12 门课程。第二十八条 免听、免修 课程应在开 课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单列德育课、实践课、任选课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 请免修课程

15、,需参加学校 组织的免修考试(含理论和实践两部分)。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成绩达不到标准的不能免修。经学校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完成规定的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第三十条 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自学考试、远程教育考试、社会认可的培训或技能等级考试,其课程标准等于或高于教学计划中相同课程教学要求的,可凭有效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免试,经学校审核同意,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第三十一条 相同教育层次学校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生,如校际间签订有成绩和学分互认协议,可根据协议,凭有关学校教务部门正式的课程成绩通知

16、单,取得该课程的成绩或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并免修、免试。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六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第三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课程),经考核合格或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累计门数大于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二者,准予升级。学生升级后,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在毕业前安排补考。统计课程门数时,考试、考查课程均列入计算,一门课程分上、下两学期开设的按两门计入总数。第三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

17、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留级;连续两学期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两学期课程总门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留入低一年级。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虽未达到总门数的三分之一或总学分未低于三分之一,但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要求留级者,学校应予同意。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总学习年限内,留级次数不予限制。试行学分制的学校是否实行留级制度由学校自行决定。如实行留级制度,留级标准应以每学年学生所获学分低于该学年累计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为界。学生留级后,原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良好)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

18、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转学:1学生家庭居住地址迁移;2留级后或复学时学校无后继班级;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2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继班级。第三十七条 学校 为适应市场需求,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专业调整。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1省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2跨省转学和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和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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