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 国家审计准则和江西省审计条例 、 江西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 )是指对属于省审计厅审计对象范围内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直党政工作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同)主要领导干部;省属高等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省属企
2、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审计局局长(以上均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第三条 省审计厅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适用本操作规程。 2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仅规定审计项目从计划制定到跟踪整改过程的重要环节和特殊事项。有关事项已在国家审计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第五条 厅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经责处履行省经审办工作职责,负责起草有关审计项目业务管理制度,主持制定审计操作指南,提出年度审计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商省委组织部落实年度审
3、计项目委托建议,根据省经审办研究结果协助综合处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统一进行审前走访,审核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审计项目;各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审计项目;综合处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省长审定,列入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分解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审批,编制审计项目代码并核定工作量,协调审计力量资源配置,监督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审计项目实施进度;法规审理处负责审理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事项,商经责处、办公室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审计业务文书和业务用纸格式,
4、办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等事宜;办公室负责办理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 3 计结果报告的编号和制发,负责审计结果报告文稿的审核、审计统计汇总和审计档案管理等事宜。第六条 经责处负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设区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和市审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各审计处根据分工负责、对口管理的原则,负责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第七条 每年 11 月,由经责处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综合处对下一年度全厅审计业务工作的安排构想,协调各审计处,
5、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包括审计对象名单、数量、完成时间和建议说明等。第八条 各审计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一)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以往年度接受审计情况,初步选择审计项目;(二)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三)评估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 4 各审计处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建议时,应当考虑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并在人员和时间安排上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给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第九条 经责处综
6、合各审计处提出的初步建议,提出下一年度厅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该计划建议征求各分管厅领导意见后,报厅长审核确定。必要时,厅长可以将该计划建议提交厅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确定。第十条 经责处根据确定的厅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沟通后,行文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提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市审计局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经责处行文与市委协商,根据其委托进行审计项目计划立项。第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后,省经审办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由综合处以省审计厅名义报请省政府省长审定。第十二条 省经审办应当将省政府省长审定批准的审计计
7、划及时告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十三条 综合处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省审计厅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明确审 5 计项目实施单位、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分工等。第十四条 正厅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一律由厅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副厅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以由厅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也可以由有关审计处的处长担任审计组组长。第十五条 审计计划确定后,审计计划确定后,经责处应当先行告知拟审计的领导干部。如果拟审计的领导人员的任职或者原任职单位是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经责处应当自确定审计计划之日起 7 日内,以厅办公室函的形式告知拟审计的领导
8、人员及其所任职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第十六条 遇有需要调整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等事宜的,由经责处负责统一对外协调。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审计项目的,按照本规程制定审计计划的程序执行。第三章 审计实施第十八条 在组织实施年度审计项目前,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厅领导或者省经审办专职副主任以及经责处应当走访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和省国资委(仅限于省属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下同)等干部管理和监督 6 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有关审前走访事宜由经责处负责协调安排。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多个同类型审计项目时,由经责处编制统一的年度审计工作方案。经责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按照规定
9、和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要求,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调查审计需求,开展进一步调查,对审计目标、范围、重点和项目组织实施等进行确定。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和重点;(四)审计工作组织安排;(五)审计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 经责处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经综合处审核以后,应当先行报送分管厅领导审核,再报送厅长审核。经厅长审核后的审计工作方案,由厅长决定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确定。审计工作方案由厅长签发。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第二十三条 各审计处根据
10、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 7 可以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申请调整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先行报送分管厅领导审核,再报送厅长批准。审计项目应当按照批准后的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 经责处和综合处应当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执行效果。承担审计项目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经责处和综合处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 经责处负责协助各审计处对承担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进行审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组织安排、审计文书、工作要求等。第二十六条 各审计处自行起草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厅长签发。第二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1、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副组长、主审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告知省审计厅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和文明审计要求。遇有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省审计厅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应当主送被审计领导干 8 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抄送范围包括:(一)市委主要领导干部审计通知书的抄送范围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市政府、市纪委。(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审计通知书的抄
12、送范围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市委、市纪委。(三)省直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审计通知书的抄送范围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四)省属高等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审计通知书的抄送范围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五)省属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审计通知书的抄送范围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计通知书的抄送范围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计通知书的抄送范围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检察院;(八)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审计通知书的抄送范围为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
13、。(九)市审计局局长审计通知书的抄送范围为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调查了解的有关 9 情况,编制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计目标;(二)审计范围;(三)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四)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审计力量、审计效率与效果、审计成本等因素,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审计内容和重点。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由审计组所在审计处审核后
14、,提交经责处审核和综合处复核。综合处复核后,报送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厅领导或者主管厅领导(审计组组长不是由分管厅领导担任时)审核。综合处将分管厅领导核准的审计实施方案报请厅长审定,并由厅长决定是否提交厅长办公会议或厅审计业务会议审批。审计实施方案由厅长签发。批准后的审计实施方案抄送经责处和综合处、法规审理处备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审核、复核和审批意见应当存入审计项目档案。第三十二条 确定后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在审计实 10 施过程中执行。审计组所在审计处、综合处负责在审计过程中监督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如需调整,由审计组组长报经分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副厅长或厅长批准。审计
15、组调整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等重要事项,应当报请厅长批准。第三十三条 现场审计开始前,审计组应当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加进点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人员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省委组织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审计组组长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相关要求和时间安排等。第三十四条 现场审计前,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此项要求应当在调查了解情况时预先告知。报告内容要求与两办规定确定的审计内容和关注情况相吻合。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审计公示(通告) ,公开审计组的联系方式。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情况介绍,由审计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带队,根据需要应当选择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进行访谈。访谈对象包括: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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