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痕迹司法鉴定 第一节 概 述 痕迹的概念 o 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印象和迹象统称为痕迹o 广义的痕迹:由特定行为引起的一切变动且遗留的现象,既包括物质结构和外观的变动,也包括客观环境的变化,比如案件现场上物质与物体的增减,位置的移动,结构的破坏,声音、光线、烟雾、气味和颜色的变化等各种变动状态o 狭义的痕迹:在力的作用下,一个客体作用于另一客体所留下的根据形态特征能供同一认定的物质变化形态。它既包括反映客体相互接触作用产生的形象特征的痕迹,也包括反映某客体分离作用产生的分离特征的痕迹,以及反映某客体运动的动力形态特征的痕迹痕迹的形成 o 痕迹的形成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n 造痕体n 承痕体n 作用力三者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缺一不可平面痕迹的形成还必须具有介质 o 造痕体n 造痕体是指在痕迹形成过程中,将自身外表形象或者动作习惯留在某客体上的有形体,也称造型体或造型客体n 它是痕迹的来源和制造者 o 造痕体的要求n 造痕体具有一定的形状和硬度,且硬度大于承痕体 o 造痕体的要求n 造痕体具有一定的弹性和柔软度,能够把自身分泌物或附着物遗留在承痕体上,或者把承痕体表面的物质吸附走,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