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幼儿园编制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41 号)等文件精神和机构 编制管理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主体举办的公办、集体办、民办幼儿园。第三条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其人员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精简效能、注重示范、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分级管理。第二章 人员编制第四条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教辅人员。管理人员,指从事幼儿园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指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2、保育员,指 协助教师开展幼儿保健、养育、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教辅人员,指从事卫生保健、财会、教学设备维护等教育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第五条 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班 级规 模。小班(3-4 岁幼儿)21-25 名,中班(4-5 岁幼儿)26-30 名,大班(5-6 岁幼儿)31-35 名。2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一)基本编制的核定。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当年在园幼儿数的 110-17 的比例核定。各地可视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和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按本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 10%核定幼儿园教职工基本编制。(二
3、)附加编制的核定。教职工附加编制具体参考以下标准核定:1.寄宿班,每班增加 1-2 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2.在园幼儿人数少于 90 名的幼儿园,增加 2-4 名教师或保育员编制。3.负责全乡镇幼儿教育业务指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小村设分园的幼儿园,有省、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幼儿园,增加 1-3 名专任教师编制。4.幼儿数超过 150 名或幼儿数不到 150 名但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可增加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幼儿数超过 150 名且有寄宿班的幼儿园增加 2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编制。第七条 幼儿园后勤服务工作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
4、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 管理。第八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规模配备正副园长职数。幼儿数3150 名以下的可配 1-2 名,150-360 名的可配 3 名,360 名以上的可配 3-4 名,设分园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核副园长职数 1 名。第九条 幼儿园的管理人员、教师、保育员和教辅人员等各类编制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教师、保育员应占幼儿园编制总数的 80%以上,其中日托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 2 名、保育员 1 名,寄宿班每班至少配备教师 2 名、保育员 2 名。第十条 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支教等需要临时增加教师的,各级教育部门按不超过本地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 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用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按在编人员经费渠道及标准拨付。第十一条 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趋势和幼儿园布局变化等情况,各地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