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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DOC

1、 顺德区杏坛镇光辉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依法实行自治,由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保证村务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二章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第四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

2、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在 30 日内召开居民会议。召集居民会议, 应当提前 10 日通知居民。召开居民会议,应当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五条 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召开居民会议。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撤换、补选居民代表在原居民小组进行。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听

3、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审议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租赁方案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社区集体经济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增值 。(三)审议决定本社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方案和缴费标准。(四)审议决定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方案。(五)决定聘用本社区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务管理人员;决定本社区集体聘用人员的报酬及补贴标准。(六)审议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听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负责评议居民委员会成

4、员的工作。(七)撤销或者改变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居民委员会召集。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 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一)居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和议题;(二)社区“两委 ”联席会 议讨论确定召开居民代表会 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后,再由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全体会议成员;(三)居民代表应在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前就有关议题向居民收集意见;(四)居民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五)提议人说明议题;(六)与会人员讨论发言;(七)由

5、代表会议组成人员表决有关事项。表决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八)表决结果应于当日(次日)在居民委员会和各居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天(57 天)。(九)在公示期内,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在 5 天内,将有关事项提交居民会议重新表决;否则,公示期结束,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生效,居民委员会应按决议执行。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第十条 村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二)了解本社区经济发展、乡村建设、社会管理等情况。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调阅村务、财务相关文件、资料。(三)代表居民意愿表决社区中事务。(四)在居民代表会议上的发言,任何组织和

6、个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五)依法监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六)民主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第十一条 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二)实行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按照地域原则合理安排居民代表分工负责联系若干户,每月联系居民,热心为居民服务,真实反映联系户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三)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协助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做好村务工作。第三章 居民委员会、社区行政服务站和居民小组第十二条 社区行政服务站是镇(街道)在社区的行政管理站点和便民服务平台,负责办理各项行政事务

7、。居民委员会协助村行政服务站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不设下属委员会的,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经济管理、 计划生育等工作。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对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四条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 3 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照政府统一部署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居民委员会出现空缺,需要进行届中补选的,按照居民委会换届选举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8、:(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和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社区财务,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二)管理本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承包经营户、 联户 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三)组织开展社区建设,编制并实施本社区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社区道路,指导居民建设住房,搞好公共卫生,改

9、善居住环境。(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居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五)发展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六)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传承传统民俗、文化,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七)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拥军优属、 抢险救灾、计 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10、。(八)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九)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第十六条 本社区按照居民居住状况分设 10 个居民小组。居民小组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小组长一名,由本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长应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各项居民自治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四章 居民的权利义务第十八条 居民享有以下权利:(一

11、)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应有的一切权利;(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三)参加社区事务活动,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对社区干部及社区事务管理进行监督;(四)享受村集体提供的各项公共福利。第十九条 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二)配合居民委员开展各项工作;(三)热爱集体,团结互助,维护集体利益,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四)移风易俗,积极参加争创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等活动;(五)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参加村内各项公益活动。第五章 村务管理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

12、规定,社区内一般事务,由社区“两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务,由社区“两委”,社区监督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共同意见后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社区“两委”,社区监督小 组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 ,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要尊重居民意愿,按照大多数居民的意见办理。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及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每一项决定、决议,都不得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实行村事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镇级 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设立村事务公开栏、村务公开信息平台等,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监督:(一)本社区经济发展计划

13、、三年工作目标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二)社区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三)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主要指土地、物业等资产的经营情况,其承包经营方案、招投标结果、承包款收缴使用、合同履行情况;(四)社区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五)社区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六)集体所有土地被征用后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情况;(八)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九)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收支情况;(十)居民委员会成

14、员及社区集体聘用人员的报酬、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十一)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十二)本社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情况;(十三)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十四)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十五)社区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收入、支出和物资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一)年度计划、年终工作完成情况和财务年度审计要分别在每年年初和每年年终进行公布。(二)财务收支情况应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并签字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每月公布一次。(三)居民委员会的一般性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征地、

15、工程招投标、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公布。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公开资料,另一份留档保存;村务公开资料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上级检查和村民查阅。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要配备财会人员,负责本社区财务工作。财会人员要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监督。居民委 员 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第二十五条 本社区设立由 5 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会议和村居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其职责是:(一)对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形式进行监督。(二)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本社区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三)每月定期审核财务账目。(四)受居民委托,对居民质疑的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账目进行查阅、审核、质询 ,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五)就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向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报告。(六)收集、听取居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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