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2016 版)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北铁)安监环保管罚20171 号被处罚单位: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 地 址: 铁山港区四号路与七号路 交汇处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何 潮 职务: 总裁 联系电话: XXX 违法事实:2016 年 10 月 29 日发生一起死亡 1 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公司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合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据二:覃觉慧入职同意书、有关的培训记录表、安全考试试卷证
2、明了:你公司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合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证据三:有关事故现场照片、 烧结厂习惯性违章处罚规定 、询问笔录 4 份、 北海诚德镍业有限公司 10.29 覃觉慧事故报告证明了:你公司员工覃觉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二十五 条第 一 款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一百零九 条第 一 项,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二十五万元人民币 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农行铁山港支行,户名北海市铁山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帐号 20713101040008017,到期不
3、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如 果 不 服 本 处 罚 决 定 , 可 以 依 法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 请 行 政复 议 , 或 者 在 六 个 月 内 依 法 向 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但 本决 定 不 停 止 执 行 ,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逾 期 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不 提起行 政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 本 机 关 将 依 法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依照 有关 规 定 强 制 执 行 。北海市铁山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2017 年 3 月 24 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