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 市 管 理 执 法 行 为 规 范索 引号 : 000013338/2018-00316主 题信 息 : 城 市 管 理发 文单 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生 成日 期 : 2018 年 09 月 05 日文 件名 称: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城 市 管 理 执 法行 为 规 范 的 通 知有 效期 :文 号: 建 督 2018 77 号主 题词 :各 省 、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 城 市 管 理 综 合 行 政 执法 局 , 天 津 市 市 容 园 林 管 理 委
2、员 会 , 上 海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委 员 会 , 重 庆 市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城 市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改 进 城 市 管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 规 范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行 为 , 推 进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法 , 我 部 制 定 了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2018 年 9 月 5
3、 日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城 市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改 进 城 市 管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要 求 , 规 范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行 为 , 推 进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 定 了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行 为 规 范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行 为 , 推 进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范 。第 二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从 事 行 政 检 查 、 行 政 强 制 、 行 政 处 罚 等 执 法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范 。第 三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应 当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行 动 指南 , 遵 循 以 人 民 为 中 心 的 发 展 思 想 ,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 坚 持 严 格 规 范公 正 文 明 执 法 , 坚 持 处 罚 与 教 育 相 结 合 , 坚 持 执
5、 法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相 统 一 , 自觉 接 受 监 督 。第 四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四 个 意 识 ”, 坚 决 维 护 习 近 平 总书 记 党 中 央 的 核 心 、 全 党 的 核 心 地 位 , 坚 决 维 护 党 中 央 权 威 和 集 中 统 一 领 导 ,自 觉 在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同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核 心 的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第 五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爱 岗 敬 业 、 恪 尽 职 守 、 团 结 协 作 、 勇 于 担 当 、服 从 指
6、 挥 , 自 觉 维 护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队 伍 的 尊 严 和 形 象 。第 二 章 执 法 纪 律第 六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坚 定 执 行 党 的 政 治 路 线 , 严 格 遵 守 政 治 纪 律和 政 治 规 矩 。第 七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廉 洁 纪 律 , 坚 持 公 私 分 明 、 崇 廉 拒腐 、 干 净 做 事 , 维 护 群 众 利 益 ,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廉 洁 纪 律 的 活 动 。第 八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依 据 法 定 权 限 、 范 围 、 程 序 、 时
7、 限 履 行 职 责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 选 择 性 执 法 ;( 二 ) 威 胁 、 辱 骂 、 殴 打 行 政 相 对 人 ;( 三 ) 工 作 期 间 饮 酒 , 酒 后 执 勤 、 值 班 ;( 四 ) 为 行 政 相 对 人 通 风 报 信 、 隐 瞒 证 据 、 开 脱 责 任 ;( 五 ) 打 击 报 复 行 政 相 对 人 ;( 六 ) 其 他 违 反 工 作 纪 律 的 行 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与 行 政 相 对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法 的 关 系时 , 应 当 回 避 。第 三 章 办 案
8、 规 范第 九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文 字 、 音 像 等 方 式 对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全 过程 进 行 记 录 , 实 现 可 回 溯 管 理 。第 十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执 法 时 , 应 当 出 示 行 政 执 法 证 件 , 告 知 行 政相 对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 全 面 、 客 观 、 公 正 调 查 取 证 。调 查 取 证 时 ,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第 十 二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9、当 依 法 实 施 证 据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或 查 封 场 所 设施 、 扣 押 财 物 。对 先 行 登 记 保 存 或 扣 押 的 财 物 ,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使用 、 截 留 、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处 置 。第 四 章 装 备 使 用 规 范第 十 三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使 用 执 法 车 辆 , 应 当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法规 , 保 持 车 辆 完 好 、 整 洁 。 禁 止 公 车 私 用 。非 工 作 需 要 , 不 得 将 执 法 车 辆 停 放 在 公 共 娱 乐 场 所
10、 、 餐 馆 酒 楼 等 区 域 。第 十 四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执 法 时 , 应 当 按 照 规 范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 保持 工 作 联 络 畅 通 , 不 得 超 出 工 作 范 围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第 十 五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执 法 时 , 应 当 开 启 音 像 设 备 , 不 间 断 记 录执 法 过 程 , 及 时 完 整 存 储 执 法 音 像 资 料 , 不 得 删 改 、 外 传 原 始 记 录 。第 五 章 着 装 规 范第 十 六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执 法 时 , 应 当
11、 穿 着 统 一 的 制 式 服 装 , 佩 戴统 一 的 标 志 标 识 。第 十 七 条 城 市 管 理 制 式 服 装 应 当 成 套 规 范 穿 着 , 保 持 整 洁 完 好 , 不 得 与 便服 混 穿 , 不 得 披 衣 、 敞 怀 、 挽 袖 、 卷 裤 腿 。第 十 八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按 规 定 佩 戴 帽 徽 、 肩 章 、 领 花 、 臂 章 、 胸徽 、 胸 号 等 标 志 标 识 , 不 得 佩 戴 与 执 法 身 份 不 符 的 其 它 标 志 标 识 或 饰 品 。第 六 章 仪 容 举 止 和 语 言 规 范第 十 九 条 城 市
12、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保 持 头 发 整 洁 , 不 得 染 彩 发 。 男 性 城 市 管理 执 法 人 员 不 得 留 长 发 、 烫 卷 发 、 剃 光 头 和 蓄 胡 须 。 女 性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实施 执 法 时 应 当 束 发 , 发 垂 不 得 过 肩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执 法 时 , 应 当 举 止 端 庄 、 姿 态 良 好 、 行 为得 体 , 不 得 边 走 边 吃 东 西 、 扇 扇 子 ; 不 得 在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其 他 禁 止 吸 烟 的 场 所吸 烟 ; 不 得 背 手 、 袖 手 、
13、 插 兜 、 搭 肩 、 挽 臂 、 揽 腰 ; 不 得 嬉 笑 打 闹 、 高 声 喧 哗 。第 二 十 一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执 法 时 , 应 当 先 向 行 政 相 对 人 敬 举 手 礼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应 当 礼 貌 待 人 , 语 言 文 明 规 范 , 不 得 对 行 政相 对 人 使 用 粗 俗 、 歧 视 、 训 斥 、 侮 辱 以 及 威 胁 性 语 言 。第 二 十 三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实 施 执 法 时 , 一 般 使 用 普 通 话 , 也 可 以 根 据行 政 相 对 人 情 况
14、, 使 用 容 易 沟 通 的 语 言 。第 七 章 实 施 和 监 督第 二 十 四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是 本 规 范 实 施 的 责 任 主 体 , 应当 组 织 辖 区 内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学 习 、 训 练 , 在 实 施 执 法 时 严 格 执 行 本 规 范 。第 二 十 五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执行 规 范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纠 正 违 反 本 规 范 的 行 为 , 视 情 节 轻 重 对 违 反 规 范 的 有关 人
15、员 进 行 处 理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市 县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组 织 实 施规 范 情 况 的 监 督 , 定 期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考 核 评 价 。 对 组 织 实 施 不 力 的 , 视 情 况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实 施 约 谈 。国 务 院 城 市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全 国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落 实 本 规 范 工 作情 况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设 立 举 报 电 话 、 信 箱等 方 式
16、 , 畅 通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行 为 的 渠 道 。第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规 范 情 形 的 , 由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市管 理 执 法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其 中 , 违 反 执 法 纪 律 、 办 案 规 范 、 装备 使 用 规 范 应 予 处 分 的 , 由 处 分 决 定 机 关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执 行 本 规 范 表 现 突 出 的 单 位 和 个
17、人 , 应 当 给 予 表 扬 , 同 等 条件 下 优 先 推 荐 评 选 先 进 集 体 、 青 年 文 明 号 、 文 明 单 位 或 先 进 工 作 者 、 劳 动 模 范等 。评 选 国 家 园 林 城 市 、 中 国 人 居 环 境 奖 ,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考 虑 执 行 本 规 范 表现 突 出 的 城 市 。 近 两 年 发 生 违 反 本 规 范 行 为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城 市 , 不 纳入 评 选 范 围 。国 务 院 城 市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在 参 与 评 选 文 明 城 市 工 作 中 ,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参 选城 市 执 行 本 规 范 情 况 , 对 近 两 年 发 生 违 反 本 规 范 行 为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城市 , 应 当 提 出 否 定 意 见 。第 八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九 条 本 规 范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城 市 管理 执 法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规 范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条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协 管 人 员 从 事 辅 助 性 执 法 活 动 , 参 照 本 规 范 执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规 范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 起 实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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