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川北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实施细则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教育部第 34 号令)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二、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三、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
2、,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四、学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评阅” 、 “双盲评审” 、 “论文重复率检测”等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五、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予以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并可以给与开除学籍的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消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 1 个月的公示。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 年内,学校将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对于在职人员,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六、
3、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七、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结合具体情况,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八、学校将学位管理部门的“论文双盲评审” 、 “论文重复率检测”等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九、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一般由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成立 5-7 人的专家组进行调查认定。十、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十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