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8c809762ef0d1f7fb7158a9a2f7b0ec.pdf】第 1 頁,共 1 頁淡江大學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89.6.7 8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2次臨時行政會議通過89.06.22 (89)校秘字第一六四七號函公布90.06.08 第四十五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0.07.03 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092728號函核定90.07.23 (90)校秘法字第一九號函公布95.11.03 第 5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5.11.13 校秘字第 0950003079號函公布96.05.25 第 10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6.06.08 校秘字第 0960001341號函
2、公布第一條 為督導、協助校內各教學、研究及行政單位執行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工作,配合相關法令之執行,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設置淡江大學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總務長兼任,下設環境保護小組、安全衛生小組及毒化物管理小組,設組長各一人,由本中心主任以任務編組方式推薦專任教師兼任之,本校不另支主任及組長津貼,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若干人,至少一人由領有證照人員擔任。第三條 本中心之職掌如下:一、環境保護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推動。二、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工作環境之影響評估、督導及建議。三、校園污染行為之防治、監測及管制。四、校園環境品質提昇計畫之規劃、建議及督導。五、校園內職業災害防制、勞工安全與健康保障之規劃、建議及督導。六、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相關預算編列。七、其他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有關事項之規劃、建議及督導。第四條 本中心依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負責相關業務之推動,組員亦可由其他單位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