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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管理行政执法局.DOC

1、1青 岛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青城法办字201480 号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贯彻落实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的通知有关区(市)城管执法局: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14 年 5月 30 日公布,将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解决目前胶州湾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胶州湾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市第一次制定的专项胶州湾保护的地方性法规,2对胶州湾保护的部门职责、规划建设、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2、。制定施行条例是保护好“母亲湾” ,延续 青岛海湾型城市风格和特色,提高城市竞争力和群众对环境满意度的有力保障。涉及胶州湾保护范围的有关城管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通过专家授课、问卷考试等形式组织认真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研讨活动,同时结合自身职责,认真领会条例的实质精神,准确掌握相关工作内容,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二、积极开展相关胶州湾保护执法工作根据条例和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相关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职责做好胶州湾保护工作。涉及胶州湾保护范围的有关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条例要求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

3、、城市排水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乱倒垃圾、违法建设、无证排水、毁树毁绿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三、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条例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接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登记并及3时核实处理。涉及胶州湾保护范围的有关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条例和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与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制度,及时通报、交流工作信息,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共同做好胶州湾保护工作。附件:青岛市胶州湾

4、保护条例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 年 8 月 26 日4附件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2014 年 3 月 28 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8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胶州湾的环境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胶州湾保护范围和入胶州湾河流及其两侧控制区域。第三条 胶州湾保护范围包括胶州湾海域和胶州湾沿岸陆域。胶州湾湿地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专项保护规划划定的保护区域超出以上范围的,以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胶州湾海域为胶州湾保护控制线的围合区域。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

5、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胶州湾沿岸陆域为自胶州湾保护控制线至陆域控制线的区域。陆域控制线,是指东起团岛湾头,沿团岛路、团岛一路、四川路、冠县路、新疆路、胶济铁路、仙山西路、双元路、河东路、滨河路、胶州湾高速、双积路、红柳河路、千山北路、淮河东路、江山路、嘉陵江路、漓江东路,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第四条 胶州湾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海陆统筹、综合防治的原则。5第五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胶州湾保护和入胶州湾河流污染防治、河道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胶州湾的组织、个人以及有关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

6、行监督和检举。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保护胶州湾的公益性活动。第七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胶州湾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胶州湾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胶州湾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以市级管理为主。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胶州湾保护工作。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胶州湾保护工作。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胶州湾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胶州湾保护中的重要工作,研究、审议有关胶州湾的重要规划、制度和重大项

7、目建设,组织胶州湾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胶州湾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6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规划、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分别负责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规划、环保、海洋、渔业、土地、湿地等行政管理事项。海事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胶州湾保护的有关工作。市、区(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城管执法、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公用、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胶州湾保护工作。第十二条 胶州湾保护工作涉及事项管理职责不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明确。 第三章 规 划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胶州湾保

8、护范围内的海岸线、建设用地等资源进行战略储备,严格控制开发时序,确保土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十四条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胶州湾海域范围保护控制的界限。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标志。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7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编制胶州湾专章,根据胶州湾的自然属性和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胶州湾海域功能。青岛市海洋功能区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六条 市

9、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胶州湾湿地资源进行调查,编制胶州湾湿地保护规划,并设置保护标志。第十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体量、建筑退线距离作为规定性指标,严格保护胶州湾天际轮廓线和景观视廊。胶州湾沿岸陆域范围内的土地以成片利用为主,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筹考虑。第十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在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重要观景点与被观测点之间,划定视域控制范围线。在视域控制范围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重要观景点和被观测点形成封闭式遮挡。

10、第十九条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向陆地一侧,楼山河以南至团岛湾头、洋河以南至凤凰岛脚子石、胶州湾保护控制线与经二路红岛西侧相交处至大沽河区间距离三十米范围内,其他区域距离一百米范围内,除景观、交通需要外,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8筑物、构筑物。第二十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根据胶州湾保护需要,修订排水专业规划。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胶州湾沿岸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污水处理厂、泵站等排水设施的位置和排水管道的走向等控制性要求。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保护和城市发展需要,逐步调整胶州湾内港口功能,减少大宗散货运输和堆放。第二十二条 城

11、市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相互协调。同一层级的规划之间存在冲突的,按照最有利于保护胶州湾的规划执行。 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 在胶州湾海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围海、填海;(二)采挖砂石(因清淤和航道、河道疏浚需要除外);(三)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四)建设人工鱼礁。第二十四条 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岸线应当保持开放,除依法批准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及军事等用途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圈占,不得限制他人正常通行。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胶州湾现状岸线以及岸线9整理规划,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胶州湾内自然岸线的属性

12、,不得破坏胶州湾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礁石、滩涂、湿地以及其他自然地貌和景观。第二十六条 禁止毁坏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山体、林木、湿地和绿地。有关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胶州湾保护范围内的森林覆盖率,增加绿地面积,防治水土流失。第二十七条 在胶州湾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房地产开发;(二)工业生产;(三)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四)开垦、填埋湿地,采石、采砂、取土;(五)倾倒、堆放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六)擅自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七)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八)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生物物种;(九)放牧

13、,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捡拾卵、蛋;(十)破坏湿地保护设施;(十一)其他改变湿地属性、破坏湿地的行为。10第二十八条 海水淡化项目以及其他海水利用项目产生的浓盐水应当离岸排放至海水交换良好的海域或者进行稀释后近岸排放。对浓盐水进行稀释后向胶州湾海域排放的,稀释后的海水盐度不得超过胶州湾海水盐度。第二十九条 因采用海水降温技术向胶州湾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排放海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条 胶州湾岸线整理工程项目和入胶州湾河流治理工程项目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胶州湾生态补偿制度。市和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入胶州湾河流流经区域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涉及胶州湾保护的海洋、湿地、河流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因保护胶州湾所采取的措施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 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 实施胶州湾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胶州湾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入胶州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逐年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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