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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doc

1、1新疆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我校大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

2、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2(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

3、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六条 本、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新疆农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第七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新疆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4、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喝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准佩戴任何宗教标志、不准穿戴宗教服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准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组织、各种学生团体。学生成立3学生团体,须按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5、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艺、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五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

6、宿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新疆农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新疆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同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公告视同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申

7、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4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决定。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二十五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停止已享受的各种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时间内,不能参加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政府、学校、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各种资助;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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