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丹东市公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国家和省、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特殊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尚应符合相关规定。公园事业的发展
2、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丹东市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机构)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公园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公园建设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公园的生态环境、财产、设施受法律保护。游人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爱护公园环境和设施,文明游园。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本市市民对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第二章 规划、建设
3、与保护第七条 公园规划应坚持科学布局、种类多样、规模适当,体系完整的原则。经批准的公园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第八条 公园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局部提升改造应当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 65%。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十条 公
4、园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设计方案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设计方案进行3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 30 日内将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公园设计应当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公园的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二) 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比例符合相关设计标准;(三) 公园内景观与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四) 公园周围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疏散条件。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公园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公园建设项目(新建
5、、改建、扩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占地面积大、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设施。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凡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先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穿越公园或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尽量避让。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
6、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规定到公园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应采取措施保证游人游览安全。 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 60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公园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到公园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园容和游园管理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
7、项规划实施公园建设;(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 (三)加强公园设施的建设、保护与管理; (四)加强公园园容和游园秩序的管理; (五)加强安全管理;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公园应当实行免费对外开放。因故不能开放的,应5当提前公示。 第二十条 公园园容应当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建(构)筑物及园内各类设施保持完好、符合规范; (三)园内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四)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保护完好; (五)无外露垃圾,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等杂物。第二十一条 公园各类标牌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标牌内容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中外文对照标识。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
8、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二条 除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第二十三条 在公园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宣传等各类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经营者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活动参与者应遵守公园管理规定,接受公园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各类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在指定的地点开展;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
9、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拆除临时设施,将公园景观、绿地及各类设施恢复原状。对公园树6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公园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在公园内拍摄电影、电视应当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公园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涉及文物的,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公园内进行的各类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噪声污染,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控制噪声污染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影响公园景观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内供游人游览、休憩的亭、廊、榭、阁等园林设施的用途。
10、第二十七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物、爱护环境,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游览、休憩。 第二十八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自然景物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划、张贴、设置标语和广告; (二)擅自在公园内拉网打球、踢球、打陀螺,擅自开展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 、纸屑、烟蒂、包装袋(盒) 、口香糖等废弃物; (四)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及放牧、饲养家禽;(五)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7(六)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七)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垂钓、宿营、在非游泳区游泳; (八)强行向游人兜售物品、乞讨;(九)在公园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在凳、
11、椅、亭、廊等处躺卧妨碍他人游憩; (十)擅自采石取土、攀折花草树木、采摘果实、毁坏草坪、植被; (十一)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等废弃物及其他有碍公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二)未经许可捕捉野生动物或恐吓、投打、伤害动物及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十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十四)其他损害公园绿化及设施、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公园管理
12、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公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园可接纳的游人容量予以公8示。当游人超过设计容量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限制游人入园等有效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审查。活动组织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活动设备、设施、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活动举办者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分贝的音响设备,控制噪音污染,保持场地卫生整洁,做到人走场清。 第三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并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13、。第三十三条 公园内的游乐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能运营。各类游乐项目必须在入口处向游人公示安全须知。游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及检测、维修保养。水上游乐项目应当配备完备的救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每次运行游乐设施前,操作人员应当对乘坐人的安全防护措施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游客在使用公园游乐设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护规范,服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第三十五条 公园内的道路应当符合通行标准,并按有关规范设置交通标志,保障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
14、按限定的速度在指定的路线行驶、9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园内的作业车辆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作业中及时避让游人,无法避让时,应注意疏导游人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1)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车辆未经批准进入公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2)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3)违反第
15、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00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处 1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处以 2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携带犬类入园,处以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10(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处以 2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九)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十)项规定,擅自采石取土,处以2000
16、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随意采摘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十)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规定,处以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十三)项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九条 对其他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第四十条 公园主管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