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办事指南DGRF 032014东莞市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标准DGRFICS 01.120A00备案号:001620142014-03-10 发布 2014-04-10 实施东 莞 市 人 民 防 空 办 公 室 发 布前 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和DB44/T 11472013进行起草。本标准由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张勇兵。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4年03月10日。3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办事指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办理要素、咨询、办理流程、
2、法律救济、表单及其填写说明。本标准适用于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办事指南。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3 办理要素3.1 事项名称和编码:3.1.1 事项名称: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3.1.2 编码:3.2 受理范围:3.2.1 申请人:企业及机关团体3.2.2 申请内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3.2.3 申请条件:人防工程拆除审批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的;2、因旧城改造、新建项目等需要拆除的;3
3、、因早期人防工程结构变形等原因,危及生命财产和地面建筑安全需要拆除的。3.3 受理地点:3.3.1 受理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菊香苑 7 座 2 楼。3.3.2 交通方式:乘坐 15、31、24、41 路公交车,到市图书馆站下车,向南步行 200 米。3.3.3 地图:43.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3.5 实施机关:3.5.1 实施机关的名称: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5.2 实施机关的权限: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3.5.3 实
4、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3.6 办件类型:报批件3.7 审批条件:3.7.1 审批数量限制本行政审批无审批数量限制3.7.2 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办理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3.7.3 不予以批准的情形:申请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部办理拆除市管权限的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或复印件。3.8 申请材料3.8.1 申请材料形式标准:相关纸质材料用 A3、A4 纸复印。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纸质材料,同时所有纸质复印件均应提供原件核对。3.8.2 申请材料目录:电子件要求 纸质件
5、要求序号材料名称必须提交 必须提交 类型 份数其他要求1东莞市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 是 是 原件 22东莞市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是 是 原件 13拆除人防工程总平面位置图 否 是 复印件 14 补建或补偿方案 否 是 原件 15补建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否 是 复印件 16拆除人防工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承诺书 否 是 原件 11、该审 批事 项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目前可实现网上预约、预审服务。办理人防审批意见须带齐相关纸质材料到市人防办办事窗口申报。2、所有的复印件需盖建设单位公章,核原件。注:东莞市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 ,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市人防办网站( http:/ )下载
6、。3.9 办理时限3.9.1 申请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3.9.2 受理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53.9.3 法定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9.4 承诺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3.10 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3.11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3.11.1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权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平等权利;2)申请人享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
7、、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申请人有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权利;3) 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之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的申请;认为听证主持人具有法定回避理由,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4)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
8、,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审批)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补偿。6)申请人有拒绝行政机关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权利,有拒绝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权利,有拒绝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权利,有拒绝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费用的权利。3.11.2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申请人有义务报送和提供有关材料;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要为之承担相应的法律
9、责任。3)遵守法律规定、法定程序的义务,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手续、时限,否则可能导致自己提出的申请不能实现;依法具备的行政许可(审批) ,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4 咨询4.1 咨询途径:4.1.1 窗口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菊香苑 7 座 2 楼4.1.2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228823774.1.3 网上咨询。网址:http:/ 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技术科;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菊香苑 7 座 2 楼;邮政编码:523071。4.2 咨询回复4.2.1 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
10、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4.2.2 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技术科。64.2.3 回复时限:自收到咨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回复。5 办理流程5.1 办理流程图建设单位向市人防办提交相关资料-工程技术科受理、审核-审批小组联合审批5.2 申请5.2.1 申请提交方式1)电话预约。联系电话:228823772)窗口提交。接收部门: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技术科;接收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菊香苑 7 座 2 楼。3)网上提交。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市人防办部门窗口系统注册、登录后,点击“在线申办”提交相关材料。网址:http:/ 7 座 2 楼;邮政编码:5230
11、71。窗 口受 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审 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 批告知存在问题,不予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出证办结75.2.2 提交时间1)窗口、电话、信函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302)网上提交:除要求限制时间段接受申请的事项外,均为 7 X 24 小时接收网上申办。5.2.3 受理1)收件凭证。工作人员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2)补正材料。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12、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工作人员应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受理凭证。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4)本事项在网上办理预约、预审的,本办在受理环节将以短信告知或网上打印的方式出具相关的收件凭证、补正材料通知及受理凭证。5.2.4 办理进度查询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
13、市人防办部门窗口系统,点击“我的办件”或直接输入受理编号,可进行办理进度查询。5.2.5 办理结果审批通过后,发放东莞市人防工程拆除申请表 ,自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在公众网站(http:/ 3 个工作日内选择上门自取办理结果,同时提交所有纸质申请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自取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菊香苑 7 座 2 楼。6 法律救济6.1 投诉6.1.1 投诉的渠道1)窗口投诉。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石竹路菊香苑 7 座 2 楼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0769-229932083)网上投诉。网址:http:/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科;通讯地址:东莞
14、市南城区石竹路菊香苑 7 座 2 楼;邮政编码:523071。6.1.2 投诉的回复: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6.1.3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0769-22831515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 99 号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效能投诉中心 ,邮编:523888。6.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 表单及其填写说明相关表格及范本请登录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下载,网址:8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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