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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办事指南.doc

1、教育局办事指南外国学生来沈就读中小学(幼儿园)事项 内 容名 称 外国学生来沈就读中小学(幼儿园)指南设定依据 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 第 4 号)申请条件1.申请人按要求准备全部申请文件的原件;2.申请表格应按照相关填表要求填写详尽、真实、有效的信息;3.非中文申请文件请提供正式译文。办理材料1. 学生近期免冠二寸(3.54.5CM)彩色照片一张;2. 留学生入学申请表;3. 学生有效护照、签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4. 学生同其父母关系证明文件;5. 学生父母的有效身份证明;6. 入学通知书或在读证明;7. 学生全部学历证明(申请高中课程者还需提供初中毕业证);8.

2、体检证明(仅限申请高中课程者);9. 声明(仅限申请高中课程者,监护人及学生本人到场签字)。如外国学生父母委托其他人作为外国学生在沈监护人,申请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0. 经公证及认证的委托书或委托担保书;11. 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居住证明。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申请情况,可能需要申请人提供补充文件。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 65 号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1:30 时,13:00-17:00 时,节假日除外。敬请提前预约。联系电话电话:2270 9245传真:2270 1372办事流程 政策咨询学校推荐学校申请(须申请人到校自行办理)入学资格审核领取审批结果中考办理成绩和录取证

3、明事项 内容名 称 中考办理成绩和录取证明设定依据 辽价函2007115 号申请条件 准考证、身份证、户口本办理材料 准考证、身份证、户口本办理地点 沈阳市和平区北七马路 37 号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的 9:00-11:30和 13:00-17:30联系电话 22700719办事流程1.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考生有效证明材料,到市招考办信息科研处(市招考办一楼)核查成绩、录取信息;2.信息科研处核查无误后,打印出考生成绩及录取证明材料并签字;3.考生持信息科研处签字确认的证明材料,到相关业务处室签字复核;4.考生到综合处财务科(三楼 303 房间)交费;5.交费后,考生持业务处室、信

4、息科研处签字核实的证明材料和交款收据到综合处(二楼 203 房间);6.综合处报市招考办领导签批后加盖单位公章。普通话证的考取事项 内容名 称 普通话证的考取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申请条件 持身份证报名办理材料 身份证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 65 号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的 9:00-11:30和 13:00-17:30联系电话 22832310办事流程普通话水平测试申请人可到市教育局负责部门直接报名,经省语言文字应用中心批复后进行测试。报名时,应试人须携带身份证,现场照相。民办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撤销事项 内容名 称 民办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

5、业学校)设立、变更、撤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申请条件 见下行办理材料(一)民办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筹设)要件: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2.学校资产资金情况(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3.举办者的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申请筹设民办

6、学校应提交的材料);4.筹设批准书;5.筹设情况报告;6.学校章程(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7.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8.拟任法定代表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9.拟任校长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10.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11.拟聘专任教师的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12.拟聘会计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13.拟聘出纳情况及资格

7、证明文件;14.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使用的教材;15.办学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16.主要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情况;17.消防、卫生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除应当提交上述第 1 条至第 3 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第 6 条至第 17 条规定的材料。(二)民办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包括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场所的变更以及学校的分立、合并)1.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要件:1.原举办者关于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申请;2.学校财务清算报告;3.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学校举办者变更的会议纪要;4.拟成立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

8、单及资格证明文件;5.新举办者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6.新举办者承诺书;7.新举办者的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8.学校章程修改意见报告。.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要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2.原法定代表人提出的辞呈;3.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纪要;4.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民办学校名称变更要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学校名称的申请;2.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4.民办学校层次(类别)变更要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申请;2.董

9、事会(理事会)有关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会议纪要;3.拟聘教师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4.主要教学设施设备及图书情况;5.校舍基本情况。.民办学校办学场所变更要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学校场所的申请;2.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变更办学场所的会议纪要;3.新校舍基本情况;4.消防、卫生部门关于新办学场所的验收合格证明。.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要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学校分立或合并的申请;2.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学校分立或合并的会议纪要;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5.新举办者的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6.分立或合并后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7.分立或

10、合并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8.分立或合并后的校长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9.分立或合并后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10.分立或合并后教师的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11.分立或合并后学校场地基本情况;12.分立或合并后主要教学设备、设施及图书情况;13.消防、卫生部门关于分立或合并后校舍的验收合格证明。(三)民办初中、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撤销要件:1.民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学校终止的申请;2.董事会或理事会有关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4.在校学生安置方案;5.学校清偿债务方案;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办理地点 沈阳市沈河区北二

11、经街 55 号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的 9:00-11:30和 13:00-17:30联系电话 22714155办事流程一、受理申请。(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承办事项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申请行政许可资格的,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审查评议。(一)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

12、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二)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三、审定与决定。(一)将该行政许可事项专家咨询意见(或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及据此得出的审查结果呈报主管领导审定。(二)根据主管领导审定结论依法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发证与送达。(一)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决定书及办学许可证件。(二)对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13、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五、及时归纳、整理相关审批资料,使行政许可案卷符合规范要求。教师资格证考取事项 内容名 称 教师资格证考取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认定条例申请条件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

14、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办理材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中国教师资格

15、网打印);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沈阳教育网下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二门课程考试成绩证书(非师范类);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类毕业人员完成教育教学实践的证明材料(沈阳教育网下载);与网上申报相同格式的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办理地点 沈阳市沈河区北二经街 55 号受理公众办事时间工作日的 9:00-11:30和 13:00-17:30联系电话 22891680办事流程1.申请人网上报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先登录“沈阳教育网”()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操作指南后,再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注册申请报名。2.现场确认安排。网

16、上报名的考生,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下载的表格及复印件均用 A4 纸,并按下列顺序排列)。(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二门课程考试成绩证书(限非师范类考生)原件及复印件;(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非师范类毕业人员完成教育教学实践的证明材料,即教育教学实践评价表。( 下载);(8)与网上申报同版的近期免冠照片一张。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对师范类毕业生直接认定。4.对非师范类毕业生的认

17、定。市教育局将根据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由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类毕业生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并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中等职业(专业)学校转学手续事项 内容名 称 中等职业(专业)学校转学手续设定依据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沈阳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条件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转入学校进行初审; 凡符合转入条件的,领取沈阳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一式四份),由学生本人填写个人相关内容;由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将填写好的沈阳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交到转出学校,由转出学校教导处将学生一年级成绩栏填写完整,加盖经办人及教导处章、学校公章(外埠学生还应加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章);将填写好的沈阳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指定学籍管理人员每周四上午到市教育局职成处办理确认、备案手续;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返还材料提交人。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办理材料 由学生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转入学校进行初审; 凡符合转入条件的,领取沈阳市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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