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民政厅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服务指南一、法定依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251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 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 年民政部第 18 号令)第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 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 :名称、住所、宗旨和 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二、申请条件(一)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三、申请材料(一)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详见示范文本 12;(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领导干部兼任民非负责人职务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并附批准文件),详见示范文本 5;(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为上任至离任止);(四)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 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 A4 纸打印。(注:1 .新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新 任 负 责 人 或 职 务 调 整 的 ,以 及 有 其 他
3、负责 人 新 任 或 职 务 调 整 的 ,应 填 报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变 动 申 请 表 (编 号 :08)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负 责 人 备 案 表 (编 号 :09);2.新 任 法 定 代表 人 与 前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担 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职 务 不 一 致 的 ,应 提 交 修 改章 程 核 准 所 需 申 请 材 料 ; 3.离 任 审 计 存 在 问 题 的 ,应 提 交 整 改 报 告 ,加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公 章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并 盖 章 ,详 见 示 范 文 本6、13.)
4、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递交申请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审批决定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八、数量限制无。九、联系方式(一)联系电话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民政厅窗口:(028)86956822(二)网上办事大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http:/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http:/四川省民政厅:http:/(三)投诉电话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028)96960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6179四川省民政厅:(028)84423051十、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