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省建设厅机关限时办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厅 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厅机关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限时办结是指厅机关公务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和直属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和借调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行政事务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工作制度。第三条 厅机关处 室、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办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政认定、注册等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期限办理。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行政许可
2、项目的申请,厅政务厅、相关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应当及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受理、给予办结;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予以指出,并告知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无理由拒绝;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不属于厅职责范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办事人向其他机关申请办理。第四条 对上级机关来文,应当在其规定时限内或者厅长、2分管副厅长批示或者牵头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承办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应当自收文之日起,5 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内容涉及广、问题比较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
3、内办结的,应当在期满之前向来文上级机关说明原因。第五条 对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其要求的时限按时办结。对复杂、疑难问题需要研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请示厅长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明确期限,并及时报告省人大、省政协。对不属于本厅办理的,应当在收件之日起 5 日内退回省人大、省政协。第六条 对监察信 访案件、上级转办或者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当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对群众来电、来访、投诉、反映情况的,应当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及时答复。情况复杂、疑难问题除外,一般情况应当在 7 日内做出答复。第八条 厅机关人 员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者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或者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责任追究由厅监察室会同人事处提出3处理意见,报厅党组研究决定。第十条 被处分人 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向厅监察室提出申诉。厅监察室应当会同人事处进行复查,向厅党组提出复查意见,经厅党组研究,分别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6 月 9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