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促进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的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 百花 齐放,百家争鸣” 的方针。第三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基础研究,强
2、化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支持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努力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为创新型省份建设做贡献。第四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实行厅校两级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多次公示,接受异议;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五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实行限额申报,由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和以往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核定申报限额;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第六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是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地方经- 2 -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
3、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一般项目分为 A 类项目(资助经费项目)和 B 类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第七条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 A 类项目予以经费资 助,一般项目中的 B 类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从校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筹集。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二)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三)具有学科结构和梯队合理的项目组,科研工作基础扎实。(四)项目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预算合理。(五)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可望取得预期
4、成果。(六)自筹经费项目应提供出资证明。(七)教学研究项目和已列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计划的项目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申报。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校的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道德。(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 3 -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四)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报一项,参与项目不限。第十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或其他形式的申报。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一)省教育厅每年第
5、一季度下发本年度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各高校项目申报限额、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等。(二)各高校根据省教育厅申报文件确定的限额及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校内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在对初审结果校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后,确定申报的项目。(三)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成员均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不得代签。(四)申请项目的内容应真实,并无对他人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及其纠纷。有合作单位的,应在申请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五)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
6、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等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电子版材料报送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 4 -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所属学科领域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学科评审组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组成人员每年选聘一次。实行回避制度,与高校社科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或组织有近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参与评审。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会商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
7、审结果和财政支持情况确定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的 A 类项目(资助经费项目)以及资助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公布。一般项目中的 B 类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由省教育厅审批立项,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在正式批准前,省教育厅与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校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般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即为双方的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或延长研究时限或终止计划,确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动的,学校应及时提交更改
8、、延期或撤项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其中,申请延长研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由于严重失职等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失败的- 5 -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所在学校要有处理意见。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和管理职能、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率低的高校,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减少其项目申报限额,直至暂停受理其项目申请;对项目管理规范,结题验收通过率高的高校,将适当增加其项目申报限额。第十八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研究经费要严格执行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 号)和 山东 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 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 82 号)等文件的相
9、关规定。省财政资助经费在确定高校社科计划项目时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其不足部分,学校应适当予以补助。第五章 成果管理第十九条 高校社科计划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连同成果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经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审查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题。(一)一般项目的结题标准1、以论文形式结题的,省属公办普通本科学校承担的项目至少有 2 篇发表的论文(不含增刊、专辑等,下同),其中项目负责人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论文;民办本科、独立学院、高职高专承担的项目须有 1 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2、以著作方式结题的,著作名称应与立项批准高校社科计划项目
10、保持基本一致。以尚未正式出版的成果(书稿)结题的,原则上须有 1 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并由所在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同行专家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 6 -定的方式,参加鉴定的专家不少于 5 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本校专家不得作为专家组组长。3、以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结题的,原则上须有 1 篇项目负责人发表的论文,并由学校组织同行专家鉴定或提供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同行专家鉴定的要求同以著作方式结题;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须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4、资助项目的成果需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的,应由项目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二)重点项目的结题标准重点项目结题,在满足一般项目结题
11、标准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在 CSSCI 来源期刊发表 1 篇论文。2、研究报告等应用性成果,被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或者被地市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第二十条 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 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规范。成果出版、发表时须注明“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字样,否 则不作为项目结题 材料。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和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 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2009 年颁布的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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