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东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和十七大精神,加强社科普及载体建设,开辟社科普及渠道,发挥各地已有场馆(室)的作用,积极开展社科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与普及,提高公众科学素质,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制定省级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申请省级社科普及教育基地范围包括:图书馆、纪念馆、展览馆、博物 馆、海洋 馆 、自然保 护区、实验室、广 场;学校、活 动中心、公园等,由各市、大企 业社科 联、 各省级社科类学会、 协会、研究会,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省级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请表,报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办公室。 省委宣传部、
2、省社科联将依据本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颁发省级社科普及教育基地铭牌, 基地应在同级宣传部和社科联、相关学会指导下, 积极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第二条 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普及推广先进的社会科学知识;(三)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国家方针政策,开展国际、国内形势任务教育;(四)推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五)开展社会科学咨询服务;(六)组织开展社会科学学术活动。2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要有领导分管和专门的工作机构,要把科普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作为一项
3、基础性工作抓,要将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日程,制定社科普及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检查指导上报工作计划和总结。第四条 社科普及教育基地应具有普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必备条件与设施,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所在单位应将社科普及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并落实到位,管理办公室每年将根据各教育基地开展活动情况给与一定资金奖励。第五条 基地要充分发挥社科普及示范作用,建立科学运行机制,积极采取“请进 来、走出去 ”的运行方式。配合当地社科组织管理机构,积极参加社科普及活动与交流,开展研讨会、演讲会、报告会、知识竞赛、主
4、题讲座等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教育活动,每年向社会开放天数不少于 100 天。第六条 正确 处理经济 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树立服务意识,坚持公益性原则,在咨询服务、参观讲解、图书和音像资料展示等方面提供规范化服务, 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与所在地学校的联系,开展相应的校外社科普及活动。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重要纪念日,未成年人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 义的时间 , 结合实际免费或优惠开放。第七条 公布开放时间和活动内容,创造条件采取实物、照片、图表、模型、绘画、景观等艺术 形式以及先进的科技手段,组织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加强与其它教育基地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协作,努力扩大社科
5、普及教育的受3众面,不断增强科普基地的活力。第八条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科学界 联合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对确定的科普基地,通过“ 省里资助一点、地方财政支持一点、教育基地自筹一点” 的办法, 使其在教育内容与教育手段、服 务质量与教育效果、内部管理与环境面貌等方面取得显著改善;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各群众 团体, 特别是与科协的协作,形成合力;积极发展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参与科普基地的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性捐助,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科普基地共建,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年度各单位根据开展活动情况按照全省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写出材料包括:文字、照片、录像、接待公众人数等统计资料,完成工作计划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上报管理办公室,我们将根据情况,对科普基地建设领导得力、制度健全、开展活动经常的单位和申请建立科普基地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省社科普及教育基地管理办公室2010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