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保健协会基地管理办法(暂行)2007 年 09 月 06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第二条 根据会员企业自愿申报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的原则建立基地。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协会根据健康产业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科研基地。第三条 协会负责对基地的审批、监督和宏观指导工作。 第四条 基地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第二章 申报基地条件第五条 凡申报基地的单位必须是协会理事以上级别(含理事)的会员单位;第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不同的会员级别交纳基地管理费用:副理事长单位免交;常务理事
2、单位首年交纳管理费五万元,第二年以后免交;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五万元。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相关的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八条 申 报 单 位 应 有 建 立 基 地 的 清 晰 思 路 , 规 划 切 实 可 行 , 且 中 远 期 发 展 目 标 明 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发展环境优良,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科研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在组建基地时能够投入相应2的匹配资金。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一)申报单位提交建立基地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基地申请
3、表(见附件);(四)其它材料。第十二条 审查与推荐。协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第十三条 批准与协议。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发出同意组建基地的复函并与申报基地的单位签定协议;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基地由协会颁发基地证书及基地牌匾。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基地规范有序发展,组建基地的单位应建立基地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协会汇报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协会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并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七条 基地是非法人单位,仅限于科研项目,基地名称不得用于商业行为。第十八条 对不能发挥基地作用,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法规和协会章程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限期要求基地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协会将取消基地资格,收回证书、牌匾。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3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