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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远程《法律基础》课程2018年离线作业答案.doc

1、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 名: 学 号:年 级: 学习中心:一、简答题(共 5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30 分)1.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程序?答: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法律制定的流程: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

2、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2.简述宪法的概念及特征。答:宪法的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政治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

3、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宪法的特征:1、现代概念中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23、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条件有哪些?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

4、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8)违背公序良俗的。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

5、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答: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使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一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二为刑法的时间效力。1)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2)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生效时

6、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示废止。失效时间: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3二、案例分析题(共 4 小题,每小题 10 分,共 40 分)1. 王某,女,1992 年 5 月出生。2008 年 6 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 年 12 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 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不支持。2009 年 12 月,公民王某已经满 17 周岁,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能以自己的

7、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略有积蓄,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2.张某父子俩一起生活。2009 年夏天,张某父子出去打工,房屋无人看守。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了 2000 元。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请问:刘某对张某的房子进行加固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刘某是否有权请求张

8、家父子偿还所支出的费用?答:这属于无因管理。有权请求张家支付直接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构成条件:(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根据大陆法各国的民法规定,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

9、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偾务。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43.王某和李某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甲在公安局工作,娶妻刘某,生育儿子王进;次女王乙是银行职员,嫁夫徐某,收养一女徐丽。王甲于 2000 年因公牺牲,其妻刘某与儿子王进和王某、李某共同生活,刘某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2003 年王某立下自书遗嘱一份:死后给孙子王进遗产 20 万元。20

10、10 年 7 月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经查: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 40 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 80 万元。请问:王某的遗产应如何处理?答: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数十年,共有存款 40 万元,房屋、家具等财产折合人民币 80 万元。总计 40 万+80 万=120 万,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遗产也即 120万的一半 60 万。本案中王某的继承人有妻子李某、孙子王进(代位继承人) 、刘某(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女儿王乙。王某的遗产 60 万给孙子王进 20 万,剩下的40 万由 4 人平分,每人 10 万元。4.甲和男友是大学

11、同学,1995 年毕业之后他们就住到了一起,平时也象夫妻一样生活,到今天已经三年了。可前不久男友向甲提出了分手,因为他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产生了感情。甲想告男友重婚,你认为可以吗?为什么?答:不可以。因为甲与男友的行为不属于重婚,只属于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男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三、论述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15 分,共 30 分)1.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2、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

13、诽谤和诬告陷害。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5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简述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

14、平等。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搜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618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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