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居住权立法不具有可行性房绍坤 烟台大学 教授上传时间:2006-6-5 摘要:尽管许多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了居住权,但在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缺乏可行性,因为从居住权的立法结构来看,居住权不能脱离人役权的框架独立构建,而我国物权法(草案)并未规定人役权;从居住权产生的社会基础来看,居住权设计的初衷大多与家庭无法解决的养老问题有关,而我国养老问题大多由家庭解决;从居住权的功能来看,其功能与物权法的功能相违背,且可以为其他制度所取代;从居住权的存在价值来看,我国没有设置居住权的现实需要。关键词:物权法;居住权;可行性 居住权是西方国家民法中的一项用益物权。我国2002年1月28日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2004年8月3日的物权法(草案)和2004年10月15日的物权法(草案)都在用益物权体系中设置了居住权,但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中设置居住权缺乏可行性,主要理由如下。一、从居住权的立法结构来看,我国物权法无设置居住权的可行性 自罗马法以来,许多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了居住权,其立法结构主要体现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