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 年 东 凤 镇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实 施 方 案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执法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456 号 )和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转 发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的 通 知 ,我 镇决 定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一 、 总 体 要 求按 照 “全 覆 盖 、零 容 忍 、明 责 任 、严 执 法 、重 实 效 ”的 总体 要 求 ,全 面 排 查 排 污 单 位 和 建 设 项 目 ,列 出
2、 环 境 问 题 及违 法 企 业 清 单 ,制 定 综 合 整 改 方 案 并 分 类 实 施 ,严 厉 打 击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着 力 解 决 损 害 群 众 健 康 的 突 出 问 题 ,确 保无 重 特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故 发 生 ,进 一 步 推 进我 镇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二 、 检 查 内 容(一 )排 污 单 位 污 染 排 放 状 况 主 要 包 括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污 染 物 达 标 排 放 情况 、固 体 废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处 置 情 况 、环 境
3、应 急 管 理 情况 和 环 境 风 险 隐 患 消 除 情 况 。重 点 排 查 以 下 单 位 :1、同 乐 工 业 园 、和 穗 工 业 园 、各 村 (社 区 )工 业 聚 集 区 ;2、重 点 排 污 行 业 企 业 ,主 要 包 括 石 油 、化 工 、洗 水 、线路 板 、金 属 表 面 处 理 、铅 酸 蓄 电 池 等 行 业 企 业 ;3、涉 危 险 废 物 产 生 单 位 、涉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二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环 境 保 护 情 况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有 无 排 污 口 ,有 无 新 建 、扩建 、改 建 所
4、 有 与 供 水 设 施 和 水 源 保 护 无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种养 殖 项 目 。(三 )违 法 违 规 建 设 项 目 清 理 情 况检 查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和 环保 “三 同 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重 点 检 查 有 无 交 通 设 施 、移 动通 信 基 站 、石 化 等 建 设 项 目 “未 批 先 建 ”、“未 验 先 投 ”的 情 况 。(四 )突 出 环 境 问 题 解 决 情 况排 查 梳 理 各 村 (社 区 )突 出 环 境 问 题 ,特 别 是 群 众 举 报投 诉 的 重 点 环 境 信 访
5、 案 件 、重 点 挂 牌 督 办 环 境 问 题 及 长 期未 得 到 根 治 的 重 点 污 染 综 合 整 治 问 题 等 ,仔 细 督 查 开 展 入河 排 污 口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违 法 建 设 项 目 第 二 阶 段 、涉锅 炉 企 业 、水 槽 行 业 等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情 况 。三 、 机 构 职 责(一 )工 作 机 构建 立 由 镇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牵 头 的 镇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工作 部 门 间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包 括 司 法 所 、经 信 局 、农 村 农 业 局 、住 建 局
6、 、卫 计 局 、环 保 分 局 、交 通 分局 、安 监 分 局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公 安 分 局 、工 商 分局 、国 土 分 局 、供 电 分 局 、中 国 电 信 东 凤 分 公 司 等 部 门 和各 村 (社 区 )。(二 )职 责 分 工司 法 所 :负 责 进 一 步 加 大 环 保 法 治 宣 传 ,加 强 对 律 师 、公 证 、法 律 援 助 等 参 与 有 关 环 保 案 件 的 工 作 指 导 ,对 群 众维 护 环 境 权 益 的 行 动 提 供 必 要 的 法 律 帮 助 。经 信 局 :牵 头 负 责 协 调 和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7、,控 制 本 镇 煤炭 消 费 总 量 ,牵 头 整 治 重 点 项 目 类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等 手 续 不完 善 的 问 题 。农 业 农 村 局 :负 责 牵 头 整 治 镇 内 主 要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的 违 法 采 砂 、非 法 设 置 堆 砂 场 和 违 法 建 设 建 筑 物 、构 筑 物等 问 题 。负 责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的 违 法 开 发 和 建 设 活 动 的排 查 整 治 工 作 。住 建 局 :负 责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厂 二 期 以 及 垃 圾 中 转 站 升级 改 造 的 建 设 进 度 ,牵 头 整 治 辖 区 内 道 路
8、建 设 类 项 目 环 保手 续 不 完 善 的 问 题 。卫 计 局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医 疗 机 构 内 部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收集 、运 送 、暂 时 贮 存 及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等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局 :负 责 收 集 各 部 门 工 作 总 结 ,编 制 工作 简 报 和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环 保 分 局 :负 责 组 织 现 场 督 查 、信 息 调 度 ,负 责 排 污 单位 和 建 设 项 目 的 排 查 整 治 工 作 。交 通 分 局 :负 责 牵 头 整 治 危 桥 改 造 等 交 通 设 施 类 建 设项 目 环 保 手 续 不
9、完 善 的 问 题 。安 监 分 局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监 管 ;依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职 业 卫 生 所 涉 及 职 业 病 危 害 预 防 控 制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查 处 无 安 全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证 生 产 经 营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违 法 行 为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牵 头 整 治 镇 属 集 体 物 业内 的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手 续 不 完 善 的 问 题 。公 安 分 局 :负 责 积 极 协 助 镇 环 保 分 局 查 处 涉 嫌 环 境 污染 犯 罪
10、 案 件 。工 商 分 局 :负 责 依 法 注 销 或 吊 销 政 府 下 达 取 缔 关 闭 决定 的 违 法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对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须 经 环 保部 门 前 置 审 批 ,而 未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的 企 业 ,不 得 核 发 营 业执 照 。国 土 分 局 :负 责 违 章 建 筑 物 内 企 业 的 环 境 治 理 恢 复 监督 管 理 工 作 。供 电 分 局 :负 责 牵 头 整 治 变 电 站 等 供 电 设 施 类 建 设 项目 环 保 手 续 不 完 善 的 问 题 ,协 助 环 保 部 门 落 实 涉 违 法 案 件的 停
11、 电 措 施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电 信 东 凤 分 公 司 :负 责 协 调 配 合 移 动 通 信 基 站 类 建 设项 目 环 保 等 手 续 不 完 善 问 题 的 排 查 整 治 工 作 。各 村 (社 区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负 责 协 助 组 织 开展 本 辖 区 内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专 项 检 查 工 作 ,同 时 与 镇 级 职 能部 门 做 好 业 务 对 接 ,及 时 报 送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四 、 工 作 步 骤(一 )时 间 安 排1、动 员 部 署 (6 月 )制 定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责 任 落 实 到
12、部 门 ,督 促 各 村 (社 区 )细 化 到 企 业 。2、检 查 和 整 治 (7-12 月 )各 部 门 、各 村 (社 区 )组 织 开 展 检 查 ,建 立 并 完 善 一 厂一 档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地 理 坐 标 、建 设 项 目 情 况 、污 染 防 治设 施 情 况 、现 场 检 查 情 况 、违 法 行 为 处 理 情 况 、环 境 风 险隐 患 整 治 情 况 等 ),列 出 环 境 问 题 及 违 法 企 业 清 单 ,提 出 整改 要 求 ,边 检 查 、边 查 处 、边 整 改 ,查 处 并 曝 光 一 批 典 型 环境 违 法 案 件 ,依 法 关 停
13、 一 批 落 后 产 能 企 业 ,清 理 整 顿 一 批重 污 染 行 业 企 业 ,升 级 改 造 一 批 污 染 治 理 设 施 落 后 企 业 。3、现 场 督 查 (贯 穿 全 过 程 )镇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工 作 部 门 间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组 成镇 联 合 督 查 组 ,对 各 部 门 、各 村 (社 区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的开 展 情 况 、存 在 问 题 及 整 改 情 况 分 阶 段 进 行 督 查 ,督 促 落实 整 改 ;镇 环 保 分 局 会 同 卫 计 局 开 展 整 治 医 疗 废 水 和 医 疗废 物 污 染 的 专 项
14、行 动 。(二 )报 送 要 求1、镇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工 作 部 门 间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前报送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 1)。2、镇 综 合 执 法 局 于 2015 年 7 月 3 日 前 报 送 动 员 部 署情 况 、实 施 方 案 、联 络 部 门 及 联 系 人 员 信 息 到 市 环 境 保 护大 检 查 联 席 单 位 。在 7-12 月 期 间 ,每 月 编 发 并 上 报 1 至 2期 工 作 简 报 。3、各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于 9 月 10 日 前 ,报 送 季 度 工作 进 展 ;1
15、2 月 10 日 前 ,报 送 工 作 总 结 。4、各村(社区)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检查台帐(详见附件2)信 息 收 集 汇 总 工 作 由 综 合 执 法 局 负 责 ,各 单 位 要 及 时报 送 相 关 材 料 ,围 绕 大 检 查 工 作 重 点 ,充 分 反 映 工 作 开 展情 况 、做 法 、成 效 。(联 系 人 :综 合 执 法 局 雷 静 ,联 系 电 话 :88771212、18022153072 ,传 真 :88771168 )五 、 工 作 要 求(一 )落 实 主 体 责 任要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建 立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环 保 部 门 牵 头
16、,各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参 与 的 环 保 联 合 监 管 执 法 机 制 ;进 一 步 落实 企 业 环 保 主 体 责 任 ,督 促 企 业 严 格 执 行 环 保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申 报 登 记 污 染 排 放 情 况 和 公 开 环 境 信 息 ,加 大 污 染 防治 投 入 ,确 保 稳 定 达 标 排 放 ,有 效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二 )强 化 分 类 整 治各 部 门 、各 村 (社 区 )于 2015 年 7 月 底 前 排 查 梳 理 本辖 区 内 的 重 点 污 染 源 、重 点 风 险 隐 患 、重 点 环 境 问 题 、重点 区 域 整 治
17、问 题 、重 点 难 点 信 访 案 件 、重 点 行 业 情 况 ,实施 分 类 整 治 ,2016 年 完 成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手 续 清 理 整 改 任 务 。对 建 设 项 目 “未 批 先 建 ”、“未 验 先 投 ”问 题 ,依 法 责 令 完 善 相关 环 保 手 续 ;对 重 点 难 点 问 题 、久 拖 未 决 等 问 题 ,及 时 报 告环 保 部 门 ,并 组 织 各 相 关 部 门 研 究 解 决 ;对 环 境 违 法 犯 罪行 为 ,依 法 严 肃 查 处 。六 、 保 障 措 施(一 )加 强 宣 传 引 导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的 作 用 ,组
18、织 学 习 新 环 境 保 护 法 和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宣 传 解 读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加 强 环 境 监 管 执 法 的 通 知 及 省 政 府 转 发 意 见 ,不 断 提 高全 社 会 的 环 保 法 治 观 念 ;组 织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法 图 片 巡 回展 和 环 境 保 护 法 讲 座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氛 围 。(二 )推 进 信 息 公 开积 极 推 进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及 时 发 布 环 境 保 护 大 检 查 行动 进 展 情 况 ,查 处 曝 光 一 批 环 境 违 法 案 件 ,依 法 公 开 查 处结 果 ,充 分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环 境 知 情 权 、表 达 权 、监 督 权和 参 与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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