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8909 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821 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法律级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公布日期:2018-05-04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8-03-07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 北
2、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8909 号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8 年 5 月 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3、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8 年 3 月 7 日